根據判決書,吳女主張她和丈夫於2003年間結婚,並在2022年8月離婚,她和黃女都是大學社團的同學,但黃女在明知曾男已婚的情況下,自2022年7月13日起展開了交往。他們在通訊軟體上以「老公」、「老婆」互稱,並討論了性高潮、女性性感內衣、性交姿勢等私人話題,甚至上傳私密照片和裸照,進行網絡愛情、觀看成人影片以及合意性交等行為。這些行為侵害了她的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因此她憤而決定對黃女提告求償200萬元。
黃女則辯稱她與曾男只是大學友人,畢業後很少聯繫。曾男因長期求子困難與婆媳不和等問題,婚姻感情早已產生裂痕,最終走向離婚。她和曾男交往時間很短,且當時他們夫妻已經開始協商離婚事宜,因此離婚與她無關。
然而,曾男出庭證明三人都是大學同學,他和黃女大三時曾經交往,大四分手,當時都是以「老公」、「老婆」互稱。妻子覺得和黃女是閨密,但黃女不這麼認為。2022年7月底,黃女知道曾男有傳宗接代的壓力,還傳來了一張兩人的合照。當時他已經在跟妻子談離婚事宜,因此和黃女有了一些親密交談。「她跟我說願意幫我生小孩。她當時知道我尚未離婚,我有跟她說我正在與妻子協商,在離婚之前我們有發生性行為。但我沒有告訴妻子外遇的對象是誰。離婚後雙方好聚好散,正常溝通,沒有交惡。」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黃女在曾男離婚之前就展開了交往,這已經超出了一般社交分際,確實侵害了吳女的配偶身分且情節重大。即使吳女和曾男的婚姻當時已經出現裂痕,但在婚姻關係未經合法終止之前,仍有修復感情的機會。而且造成感情不合的原因很多,不能認定吳女因此受到的侵害程度低於其他情況。最終裁定黃女應賠吳女50萬元較為合適,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