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法院的裁定,李恆隆起訴是主張SOGO百貨背後之大股東(即太流公司),於2002年間為收購SOGO百貨而進行之增資為無效,無效理由是該次董事會僅有一席董事出席,故董事會增資決議無效。
熟悉經營權爭議且長期關注SOGO案的法界人士表示:「此一切入角度可謂直指核心,蓋董事會一人不成會,如為決議即屬無效,是經濟部一貫之見解,甚至《證交法》於今年6月修正第14條之5時,其立法理由也表示,一席董事無法召開會議,故此次李恆隆以一人董事會所為增資決議無效開啟訴訟,除爭點簡單,更是從源頭解決SOGO經營權爭議,而且先前SOGO經營權眾多爭訟也都沒有直接打到這塊,訴訟策略頗為高明。」
而依商業法院裁定,就本案訴訟標的價格核定來看,商業法院目前計算方式,是以李恆隆至本案起訴時仍持有太流公司60%股權來計算裁判費,此種計算方式,隱含著商業法院認為如果李恆隆勝訴,其所得受之利益是直接回復擁有太流公司60%股權,而太流公司又是SOGO之大股東,掌握太流公司60%股權幾乎等同掌握SOGO百貨。
根據商業法院的計算,第一審裁判費約為3,127萬元,依法院裁定所示,李恆隆須於14天內繳交裁判費,對此李恆隆對本刊表示:「看到商業法院願意審理是好事一樁,接下來將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眼看SOGO經營權訴訟未歇,後續情勢會如何演變,將引發各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