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書中,張女稱,父母在她4歲時離異,父親便離家不知去向,她對父親的印象停留在毆打、辱罵母親,父親從未對她盡過扶養責任。
張女說,2022年3月份她接獲北市社會局的來函,得知自己為張父的法定扶養義務人,但年幼時父親從未扶養過她,故依法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張女的表姊也作證表示,小學時偶爾會去張女家中借住,期間從未見過張男,都是張女的母親獨自扶養張女。
法官審酌張女說法,以及張女表姊的說法,認定張男確實在張女4歲後就未從探視或扶養過張女,而人類幼年是亟需父母照料的時期,未適當照、教養恐難長大成人,而張男無端缺席,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實屬情節重大,如今強令張女負起扶養義務,有失公平,故依法免除張女的扶養義務。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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