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起因於2008年時任最高法院法官的蕭仰歸的兒子蕭賢綸涉肇事逃逸罪,遭基隆地方法院判6個月,可易罰金,緩刑2年,蕭子上訴高院要拚無罪,2009年間由蕭的好友審判長高明哲及受命法官高玉舜、陪席法官林洲富組成合議庭審判,傳出高明哲向受命法官關說,表示蕭子以後要考司法官,給年輕人一個機會,蕭父要的是無罪判決。合議庭於2010年1月19日撤銷第一審判決,判決蕭賢綸無罪確定,同年8月間,法官論壇出現蕭仰歸關說案的討論,全案因此爆發,2011年間年蕭仰歸遭懲戒休職6個月、高明哲降2級改敘,2人都轉任律師,並在同一事務所任職。2021年間高明哲遭起訴。
檢察官起訴指出,高明哲因知悉蕭賢綸是好友蕭仰歸兒子,他也與蕭賢綸相識,且蕭仰歸曾向他關說希望改判無罪,竟基於枉法裁判犯意,接受蕭仰歸關說,決定改判蕭賢綸無罪,2010年1月5日上午該案審判開庭前,在前往法庭途中向高玉舜法官表示,蕭賢綸是蕭仰歸法官兒子,他很為難,庭後同日評議時,於高玉舜先表示認應維持第一審判決有罪的意見後高明哲再度向高玉舜法官表示,蕭賢綸是蕭仰歸法官兒子,蕭仰歸有找他,他與蕭仰歸法官交情很好,蕭賢綸在車禍後也和被害人和解,以後要考司法官,給年輕人一個機會,他(蕭仰歸)要的是無罪判決等語。
檢察官調查認定,因高玉舜法官於評議過程中始終拒絕關說,陪席的林洲富法官又未具體表示意見,導致當日評議並無結論。後來高玉舜法官於約一週內,撰寫出「上訴駁回」維持有罪判決,並連同評議簿送交高明哲,隔天高明哲向高玉舜法官表示:不然,我寫一份無罪判決,看陪席的林洲富法官在哪一篇判決簽名等語,高玉舜法官同意,但表示:林洲富沒有簽名的那份判決,就當作評議簿內的不同意見等語,高明哲也表示同意。
後因林洲富法官在無罪判決上簽名,高玉舜法官認評議結果出爐,也在無罪判決上簽名,並將其所撰寫的「上訴駁回」判決裝訂入評議簿內,作為不同意見書,合議庭2010年1月19日宣判撤銷第一審判決,判決蕭賢綸無罪。
檢察官認為高明哲關說,以涉枉法裁判罪將他起訴後,一審判高明哲無罪,檢官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為,證人林洲富於檢察官偵訊時證述該案的評議過程,與證人高玉舜所證並不相同,檢察官依高玉舜的證述所描述的評議過程是否存在,尚有疑問。二審認為,蕭子案第二審是合議制,本應採認多數法官意見作成判決,證人林洲富已明確證稱其於該案他與審判長高明哲同持改判無罪心證之論點,自足以形成改判無罪的判決結果,難以認定高明哲是故意不依法律而為裁判。
檢察官上訴指稱,高明哲是先自己寫好一份無罪判決書,這與法界向來習慣有違,高明哲甚至一再嘗試努力說服受命法官高玉舜,若非他執意要判蕭子無罪,何以至此,這可證明高明哲涉枉法裁判,但二審合議庭認為,判決書是由合議庭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所撰擬,與有審判職務的公務員是否故為枉法裁判,二者並無必然關聯,且評議程序意在使審判合議庭內成員交換意見,相互溝通以獲取共識,有嘗試說服對方的行為並不違常。
高院認為,一審判決理由已說明該案「於非屬罪證確鑿之情形下,應依無罪推定原則裁判,是縱被告高明哲曾向高玉舜提及蕭賢綸為蕭仰歸之子等情,亦難認被告有何枉法裁判之犯意」,高院認為,依證人林洲富證述指自己是持改判無罪心證的論點同在無罪判決上簽名,難認高明哲有枉法裁判的犯意,今仍判高明哲無罪。
高明哲除涉為蕭子關說案,他2019年另涉嫌收受富商程萬遠100萬元及雞血石,要幫程男疏通商業糾紛案的承審法官林洲富,高明哲因此在去年遭檢察官認定是司法黃牛,另遭依詐欺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