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劍青檢改四點聲明如下:
一、儘管國會諸多法案紛擾,然朝野立委仍願意對打詐專法此等民生法案求同存異,終能順利完成黨團協商及三讀通過,足見同舟共濟,重視民生之心。本會亦感謝今年4月蒞臨打詐實務研討會擔任四場次評論人之立委吳宗憲、黃國昌、鍾佳濱及郭國文委員,他們在研討會上允諾支持推動打詐立法,實質上也推動開啟了打詐立法的新篇章,本會誠摯感謝。接下來期許行政院督導各部會儘速制定行政管理相關施行細則,俾落實各項防詐機制。
二、打詐立法同等重要者,為科技偵查之法制化,也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尤其今年初以來,各種新科技詐騙、境外或繞境手法、軟硬體規避工具暴增,詐團的科技工具大幅進化。第一線檢警缺乏科技偵蒐手段的合法授權,面對海量案件、無法溯源的困境,已面臨莫大的壓力,立法需求已迫在眉睫。
三、惟關於科技偵查法制的立法體例,學界或有的論,須在科技偵查法專法或刑事訴訟法專章這兩者之中,進行權衡取捨。本會思之再三,從法規體系及法秩序框架而言,學界認刑事訴訟法專章為宜,自屬正確,此有助於法體系之清晰。然而,回顧科技偵查推動立法的數年歷程,可以明顯窺見,司法院或因心態保守,或因資訊不足,或因缺乏專業,不曾主動提出任何草案,即使屢經呼籲修法,其亦不動如山;甚至,學界高分貝提醒德國刑事訴訟法近年來大幅增修科偵條文,司法院仍置若罔聞,完全放空六年。在此等荒怠無奈下,方有法務部另行提出科技偵查專法草案之窘境;而即使在法務部提出草案後,司法院亦表態贊成由法務部以專法訂之。近日,更係因有心立委之督促,司法院才勉強「觀摩」科技偵查法草案,從而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版本。憑此,如何讓國人放心託付司法院主責?尤其,司法院幾無涉獵科偵之法規人員,更無法比肩行政院能徵調各級機關科技人才,當面對日新月異、不斷演化之各式科技及軟硬體工具,如何期待司法院能即時研修回應?制定適切的施行細則及作業辦法?本會也替司法院感到憂心。
四、觀察目前草案內容,相較於德國刑事訴訟法歷經多次修法演進,我國現行法案僅屬幼兒園階段,除須制訂相關施行細則及辦案作業要點外,未來還有長遠的路。是以,「法案主管機關」須持續投入專業研修,本會對司法院能否「主責科技偵查」實有疑問。尤其,在我國司法院竟主管法律提案權、主管刑事訴訟法、主導司法改革、肩負國民法官政策成敗,此等怪誕體制下,更凸顯科技偵查由其主責之荒誕。從而,本會近日思之在三,儘管深知立法體例本該如何,但盱衡詐團局勢洶洶,未來科技大幅演進之遠不可測,基於兩害相權取其輕,毋寧現階段採取科技偵查專法,恐為台灣無奈而更具實效的作法。為此,本會向學界先進及立法院誠摯表達,懇請重新考量主管機關之專業性、未來修法之展望性,期盼齊心求同存異,能在共創打詐專法新篇章之後,為科技偵查法制再下一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