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張建智回應:
1、崇佑中國股權保權措施
因當地政府要求張董事長在台灣方的違法行為未確認之前,為確保位處中國企業的資產安全,以及員工、供應商等權益不得受損,在台灣方的違法行為未確認之前,張董事長須負責到底,不得擅意離境。經張建智大陸律師與當地政府討論後,由律師見證下的暫時保管程序,待陳帝生掏空案與莊宏偉在香港的刑事偵查程序結束後,由雙方律師在大陸完成股權保管協議。
2、8/22董事會合法性
(1)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5項規定,對於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
8/22董事會因有一席獨董未出席且未委託其他獨董代理,故無法決議董事長解任案,經詢問董事,董事皆無表示意見,後經詢問董事有無臨時動議,董事亦皆無表示意見,故張董事長宣布散會,依法有據。
張董事長即已合法有據宣布散會,即代表該次董事會已依法結束,後續的董事會未經合法召集,即屬無效
3、參與台端私募屬重大投資,應向母公司桓鼎公司報告
(1)統量電能私募台端興業股權金額高達99,991,500元,已達母公司桓鼎公司實收資本額之25.44%,達統量電能實收資本額之42.14%,屬重大投資案
(2)桓鼎能源投資佐茂25.18%,取得2席董事,佔5席董事2/5,列為重要子公司。
而桓鼎能源投資統量25.70%,取得2席董事,含一席董事長(陳帝生),佔5席董事2/5,卻沒有列為重要子公司。
桓鼎能源對統量電能的持股比例高於佐茂,有2席董事,並擔任董事長,此為陳帝生刻意安排統量電能不列入重要子公司,明顯是為了躲避桓鼎能源對統量的監理
(3)陳帝生、莊宏偉為桓鼎能源董事長、董事/總經理,且由桓鼎能源派任為統量董事長、董事,就此投資案之金額重大,且投資標的顯有疑慮,基於管理人職責,理應向母公司進行報告,與統量電能有無董事會決議無關。
惟陳帝生除未向母公司報告,更以自然人身份選任台端公司董事長,更是棄統量公司、桓鼎能源公司之股東權益於不顧,顯有背信之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