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最新發展是,南檢因不服院方放人裁定,上週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昨(28日)發回南院重裁,二審法官認為,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營運、財務等決策,具實質控制權,且控制公司行為負責人,故意使從屬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以達利益輸送或掏空公司目的,因從屬公司獨立性薄弱,形同控制公司內部單位,以從屬公司名義所為不利益交易,實與控制公司以自己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者無異。
簡言之,二審見解即認為以陳啓昱、蘇坤煌等人是否以身為依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的台鹽實業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以從屬子公司即台鹽綠能公司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與控制公司即台鹽實業公司以自己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者無異,恐導致台鹽遭受重大損害,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犯行。其實,台南高分院的看法也是目前實務界多數見解,全案相關被告全被請回,因此引起外界高度關注。
本刊調查,台南院檢早年曾爆發檢方監聽法官引起雙方嫌隙,南院去年底駁回檢方聲押11名詐騙集團成員,檢方抗告成功後,全案發回南院重裁又拖20天才裁定,引起各界矚目。
此外,高檢署日前執行全國大掃毒專案,南院全數駁回搜索票,恐讓台南成為毒品天堂,法務部擔心已非個案,年中特地函請司法院協調,司法院僅強調法官獨立審判,無權干涉。
只是,國營事業負責人舞弊茲事體大,加上不論販毒、詐欺或貪汙等罪,都攸關社會治安及司法正義,除了法官裁定需謹慎為之,檢方查案也需要鞏固犯罪事證,雙方切勿淪於意氣之爭,如此才能彰顯司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