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審理柯文哲羈押更裁案,審判長江俊彥問柯,3,000萬元交保金是如何籌的?柯表示,是黃國昌借他的,黃不好意思收利息,但他與妻說不想占人家便宜,打算週一提款還,至於如何避免串證?柯說會辭黨主席,要請黃國昌幫忙,這時,黃就立刻出去法庭,柯接著說,辭職後要補選,也要讓他跟支持者說明,還強調不會逃亡,寧可死在裡面也不會做「俗辣」。
法院更裁認為,檢察官雖指柯文哲同案被告許芷瑜是經被告柯文哲指示逃亡在外,並稱許芷瑜涉案甚深,但並未指明同案被告許芷瑜於本案起訴事實中的涉案之情節究竟如何,況目前本案其他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也未提及同案被告許芷瑜在本案角色。故不能認為於同案被告許芷瑜到案前,即有羈押被告柯文哲之必要。
法官認為,檢察官指柯文哲曾為台北市長,現為民眾黨黨主席,對同案被告、證人具實質影響力,且其於處理民眾黨黨務工作期間,仍有接觸本案相關證人、證據資料之高度可能等語。但依照被告柯文哲於法院訊問時所述:「我必須辭掉民眾黨黨主席,否則民眾黨無法運作,但程序也要走完,我希望一個禮拜之內把事情處理好」等語,另參酌在柯辭任黨主席之前後,與本案相關證人「因工作必須而接觸」情形已經會大幅降低,能否以此認為有羈押必要,亦有疑義。
裁定指出,檢察官稱證人陳佩琪與被告柯文哲是夫妻關係,顯有勾串可能,然對於檢察官所指證人陳佩琪於本案的待證事實,被告柯文哲於法院訊問時,整體而言也均不爭執。自無依此認為有羈押必要。
對於檢察官提及被告柯文哲於今年8月15日使用許芷瑜為其申辦手機門號,設定手機名稱為羅廷瑋,合議庭認為,柯文哲與本案辯護人即鄭律師聯繫案情時,隨後即表明身分,顯示此部分其無隱匿身分之意。又縱被告柯文哲與許芷瑜關係密切,此一事實亦尚與勾串共犯、證人有間。
對於檢察官認為被告柯文哲與沈慶京利害關係一致,有高度勾串可能,法官認為,2人就檢察官所指犯罪嫌疑事實,既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多次訊問,並就相關疑點加以質問。則被告柯文哲與沈慶京供述、答辯是否可採,已屬證據取捨之事實認定問題,而不能以此認為有羈押被告必要。
裁定書指出,本案於偵查中有相關理由及事證足認有滅證及勾串共犯之證人之虞,但檢察官於偵查中,即已經以這些事證聲請法院羈押禁見及延長羈押禁見獲准,而於起訴後,依本案具體情形,若仍以這些情形,即認有羈押被告4人之必要,恐是過度限制刑事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法院認為如能酌定適宜保證金額,令被告等人心有所忌,並輔以禁止不當與證人接觸措施,應可達到替代羈押目的,並以提高交保金及電子腳鐐防逃。
★《鏡週刊》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