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台北市政府真的只有造成汾陽居一棟「暫定古蹟」被拆嗎?實則不然,翻閱112審議會資料可以得知,案名為:北投區「洲美街129巷2號、10號、51巷16號、81巷10號、 洲美三王宮、洲美聚落」文化資產價值審議案,也就是這一案內有5棟建築物、1個聚落建築群是依照2016年《文化資產保存法》20條進入審議程序,這6個依法當下都是「暫定古蹟」。
從當年留存的錄影資料顯示,在112次審議,副市長鄧家基以所謂「共識決」干涉會議,造成3個建物與1個聚落建築群沒有討論與投票,即遭到市府副市長鄧家基用違法方式「做掉」。這些違法作為導致6處暫定古蹟遭拆。
未來若法院認定拆的是6處暫定古蹟,1處最高罰2千萬元,6處等於要罰1億2千萬元,不過至今查無送辦紀錄,蔣市府應秉持社會公義,必須追究相關責任。
蕭文杰表示,由於監察院是糾正「機關」,而非彈劾個人,這也導致違法公務員不痛不癢,但是既然被監院認定「未依規定迴避,出現程序瑕疵爭議」,台北市政府就要依照2018年6月13日公告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廻避法》16條來處理,也就是應該對5位違法公務員處以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柯市府卻未有任何處置,顯示掩護罪刑。
洲美聚落與汾陽居等古厝遭拆引發社會譁然,2018年10月25日,有8縣市文化局經驗的文化局副局長田瑋接受中央社記者採訪,針對汾陽居案他表示:「轉述會議結論指出,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103條,對破壞暫定古蹟的行為人可處6個月到5年有期徒刑,且可併科罰金新台幣50萬到2千萬元;事發後文化局已報案,將交由法院判定包商及怪手司機刑責與罰鍰。」
顯然,文化局非常清楚必須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103條將違法者送辦,不過至今查無交由法院判決紀錄,北市府有無報案,顯得撲朔迷離。
蕭文杰經議員調閱資料顯示,文化局僅對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亞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用文資法106條罰最輕的30萬元罰金。而《文化資產保護法》106條是行政罰,並不代表就可以逃避《文化資產保護法》103條,有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若一案一罰非同小可。
蕭文杰認為,若未來法院認定這樣的行為是縱放、圖利,是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可能會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131條,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法院認定此案是「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可能要依照貪污治罪條例,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