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揭露,小玲與丈夫阿豪原本一家三口住在彰化,2024年小玲因病返回台北娘家就醫、休養。期間女兒偷偷向她透露,父親阿豪多次帶她去柔柔家幽會,甚至明目張膽在她面前親吻,全裸發生性行為。
小玲查看家中監視器,確認丈夫果然背著她帶女兒外出過夜,也拍到小三柔柔深夜搭乘計程車到她家留宿,直到第二天早上才離開。眼前的畫面徹底摧毀她的婚姻,無法原諒丈夫與小三囂張的行徑,認為兩人的行為對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因此向兩人提告求償70萬元精神撫慰金。
阿豪在法庭上據理力爭辯解「配偶權」非法律保障,指出婚姻的幸福美滿只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況且在事發前兩人就已協議離婚;另外,柔柔則堅稱與阿豪的互動只是私人交往,否認侵害小玲的配偶權。
法官審理認為小玲提出的監視器畫面並非連續影像,有被變造的可能,也無法證實阿豪帶女兒去柔柔家過夜。此外,女兒的供述可能受到誘導,加上考量雙方已達成離婚協議,因此裁定駁回小玲的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