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起源於檢察官指控馬英九等3人在處理華夏、中視、中影、中廣等股權交易,以及出售舊黨部大樓時,涉嫌以低價出售資產,並透過複雜的財務設計(如「天龍八步」)掩蓋不公平的交易條件,致使國民黨及相關控股公司蒙受巨額損失。
二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相關交易背景與程序均具備商業合理性。理由指出,當時處分媒體股權是為了遵循《廣電法》中「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法規期限,具有其法理上的正當性與急迫性。高院認為,中投公司在各項交易中均有委請會計師評估,並經董事會程序確認,難謂違反內控規定。針對備受爭議的中影與中廣案,法院指出,中影案在當時確實缺乏其他買家,且合約中已納入不動產利潤分享機制以維護公司權益。而中廣案中,趙少康不僅是出價最高者,其交易條件亦未劣於其他潛在競爭者。對於外界質疑中廣非廣播部門資產未能收回一事,法院則認為這是由於NCC後續行政處分的變數,並非被告在簽約時所能預料範圍。
至於舊黨部大樓(現長榮海事博物館)的買賣,合議庭認同原審見解。該地段因土地使用受限且附加公益用途,導致購買意願低落,國民黨在考量特殊限制下以議價方式出售,並未違反內部規範,亦無背信主觀犯意。高等法院合議庭總結,檢察官的上訴理由仍僅持其個人評價,未能提出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事證或證明力,亦無法證實中投公司確實受到損害。在經驗法則與證據取捨合法的情況下,應予維持無罪。
針對此項判決,檢方於回應中首要強調,三中案「不法暴利進入特定人的私囊」,造成中投、光華公司相關損害高達新臺幣72億9,174萬餘元。檢方表示,經過臺北地檢署起訴以後,這些不法利得及物品已陸續返還國庫,目前總價值高達近24億元。其中,黨產會經依起訴書認定之事實,於2021年9月17日與中影公司達成和解,讓中華民國國庫向中影公司取回9億5千萬元,並追回「梅花」、「八百壯士」、「飲食男女」、「人間四月天」等330部屬於國人共同記憶之電影、戲劇作品版權返還國庫。檢方指出,依中影公司於2005年8月間之勘估結果,影片總值高達14億餘元,兩者總價將近24億元,對國家實質利益及無形文化資產的價值無法估計,起訴該案符合社會公平與正當性無庸置疑。
檢方感嘆「時間雖然會讓國人淡忘事實的真相」,並指出上訴二審審理期間長達4年,2018年7月9日臺北地檢署起訴三中案事證詳盡。當時臺北地檢署以全文762頁、51萬餘字之起訴書詳述全案犯罪事實,並檢附全案卷宗3百餘宗、扣得之文件資料246宗及錄音光碟數百片。檢方表示,為釐清事實,將陸續把相關事證、起訴書、一、二審補充理由書、論告書及上訴書等數千頁以上的內容依法刊登網路,在公開透明的陽光下,歡迎國人上網詳閱並自為公評。
針對高院所採納的「廣電法急迫性」理由,檢方提出嚴厲駁斥,指稱被告馬前總統等處分三中案時並無急迫性。檢方說明,依《廣電法》規定,國民黨及黨營事業當時並無退出媒體經營急迫性,例如政府公股亦係於法定期限後始退出台視、華視經營。檢方更引述證據指出,馬前總統於2005年12月28日國民黨第17屆中常會第16次會議,曾明確表示:「儘管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所以我們沒退出也沒關係。」相關事證均已詳載於起訴書,但二審判決卻對此視而不見。
檢方進一步主張,三中案不僅係不當處分國民黨黨產問題,更是對國家社會資源與財產公平正義的重大戕害。中投與光華公司於案發時為資本額分別高達349億及132億元的公開發行公司,負有依法經營之社會責任,其資產並非國民黨所私有。且兩家公司長期向金融機構借款並向社會大眾籌集資金,至交易前夕債務未清償餘額高達百億元。檢方認為,該二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財產處分事項,除了與股東利益相關,更涉及公司員工、債權人及一般投資大眾權益,其資產處分足以影響證券市場穩定及社會金融秩序。
對於高院駁回上訴的判決,檢方認為,被告等人非常規交易的行為確使特定人獲取不法暴利,並使中投等公司蒙受巨額損害。檢方指責二審判決對於起訴書及蒞庭補充理由書中所列之明確事證,「均避重就輕或略而未論,令人遺憾」。本案雖然二審宣判無罪,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若檢察官能證明原判決違背憲法或判例等特定事由,仍得提起上訴。此案高院審判長為曾淑華、陪席法官陳文貴、受命法官李殷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