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5 06:00 臺北時間

【謠言之島7】業者自律還不夠 德法重罰限期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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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假訊息在網路上四處流竄,怎麼辦?政府想要管,但解決方案很容易牴觸言論自由,管制與人權之間該如何權衡?
假訊息在網路上四處流竄,怎麼辦?政府想要管,但解決方案很容易牴觸言論自由,管制與人權之間該如何權衡?
根據 READr 的調查,平台業者「先自律」的議題,早在 2017 年 NCC 邀請平台業者談網路治理議題時,就已被提出。時至今日,自律還能被當作一個緩衝的理由嗎?
律師、g0v 零時政府參與者侯宜秀指出,從 2017 年起就在 NCC 主辦的分享會中聽到「業者自律」這四個字,這段時間並沒有感受到社群平台投入資源。況且,歐盟要求的自律,也不是一張空白支票。自律行為準則要求承諾簽署人必須著手進行對抗假訊息的措施、提高對廣告的審查、提升可信消息的能見度、讓事實查核機構或研究機構能合理地訪問隱私權相關數據等等。
侯宜秀也舉例,德國《網路執行法》(Network Enforcement Law)以高達 5 千歐元的罰款為手段,促使大型社群平台業者在 24 小時內刪除平台上「明顯」違反德國《刑法》的仇恨言論。依照英國國會的報告指出,因應這項法律,Facebook 在德國的內容審查員就佔了全球的六分之一。
「自律的方式有很多,但只有『業者自律』這四個字是不行的,自律需要投入資源,沒有最低標準以及更多的『推力』,很難期待業者能夠自律。」侯宜秀說。

被判謠言罪的網路謠言是用什麼平台被散佈?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散佈謠言罪中,散播途徑為網路的案例。資料來源:法務部檢察機關公開書類查詢系統
但 cofacts 真的假的共同創辦人 Johnson 倒是支持政府的做法,「我覺得自律很好啊。若大家覺得時間緊迫、有莫大的壓力,那就參加假新聞清潔劑的志工活動。比一天到晚坐在鍵盤後面指揮 NCC 做這個、要求立委立法還好得多。」
羅秉成解釋行政院最後採取低度管制的原因,「各國都還在發展,不能太冒進。」他提到,目前能參考的例子真的不多,常被舉例的德國、法國,爭議也很多。
法國的《反資訊操縱法》規定,在選舉前 3 個月,候選人若發現有被刻意操縱的假訊息,可以申請禁制令,法院必須在 48 小時做出裁決。
德國的《網路執行法》則是針對仇恨言論、兒童色情兩種言論進行管制,平台業者也有 24 小時的時間壓力。
兩國的做法看似鐵腕,律師余若凡認為他們對於「言論自由」還是相當謹慎。如法國只限縮在選舉期間,德國的 24 小時移除也僅限在「仇恨言論」和「兒童色情」兩種德國社會長期共識有害的言論,相對於假訊息來說較容易判斷。
註:德國的《網路執行法》並不是針對假訊息立的法。雖然規範的範圍包括假訊息,但管制方式是屬「違法內容」,也就是德國刑法中本來就有對不實訊息的規範,平台業者本來就應該處理「違法內容」,且這類的內容也不在 24 小時下架的範圍,必須等法院認定。以臺灣的現況來比例,就是原本就有法律規範不實訊息是違法的(例如《刑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在 Facebook 的使用守則中,本來就有權移除這類已經判決違法的內容。
余若凡也提到,政府的權力不像大家想像得那麼大。如法國將假訊息交給法院判定;德國政府若發現平台業者並沒有妥善處理依法要移除的言論,只能罰錢,不能要求業者將內容下架,在罰錢之前也還要經過法院判定。
羅秉成表示,會繼續跟業者溝通,「目前是希望平台業者為了防範假訊息在國外做了什麼措施,也都能在臺灣做。」(延伸閱讀:要求平台業者自律外,還能做什麼?
而德國經驗也提醒了我們,《網路執行法》管制的是德國社會長期具有共識有害的內容,但臺灣社會已經準備好要對什麼樣的內容進行管制了嗎?
我們似乎還忘了一件事。
看完整專題→ 假訊息與它們的產地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9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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