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著2013年前內政部部長李鴻源推動「防災型都更」, 2017年初行政院核定的《危老條例》顯然漏洞百出。無論是官方說法與新聞報導,都只將屋齡30年以上的房子化約為潛在威脅,卻未向民眾交代,不同程度的防災與結構補強手段,各能解決多少問題?從中央到地方,政府首長們陸續將「屋齡」與「震災風險」劃上等號,或甚至誇大喊話耗時兩千年才能完成台北都更,不但資訊偏頗,政治表現也極欠缺都市治理專業。
危屋及老屋重建涉及面向眾多,但目前行政院核定的法案草率,不僅減不了災,更可能醞釀新一波社會動盪與環境災害。
首先,目前行政院核定草案中,完全沒有針對業務執行面把關的辦法與罰則。《危老條例》只以容積獎勵興利,卻沒擬定防弊措施,保障人民居住權益。從過往數起海砂屋都更爭議的前例來看,執行面上的爭議,可預見將大量集中於海砂屋與危樓鑑定。《危老條例》將鑑定報告被視為「絕對科學」。不過,鑑定報告的生產,也是政治過程,可能涉及相關政治利益、行賄造假…等。當前《危老條例》對此完全沒有防弊辦法與罰則。這不但將陷建築土木相關鑑定單位於不義,亦製造不必要的社會信任撕裂與鄰里對立。
第二,面對危樓鑑定與補救方法,政府、建商與民眾間資訊極不對等。執政者與立法者的責任,應在法案中,積極彌平這些差距。換言之,不同程度的危險建物,應有不同程度的結構補強乃至重建方式。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05年曾做過一份《建物結構受損後之修繕、整建與重建等法律制度整合研究》。早在十二年前,這份報告即已指出:建築法81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九二一震災重建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法令中,對修繕與窳陋、朽壞程度的定義都過於模糊。此份報告當時已提請營建署針對「既存住宅性能標示制度」、「老朽度判定基準」等先行制定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然而,這些具體建議不但石沉大海,十二年後,內政部營建署竟仍遞出一份摸石頭過河的《危老條例》,大開時代倒車。
第三,以增加容積獎勵作為鼓勵危樓重建之手段,並沒有將地域防災容受力納入考量。也就是說,以容積獎勵為主的建物重建,因容積量體與高度增加,連動的是地盤下挖深度、地下水文路徑與土壤地質…等層面。但是,不同建物間的連動性關係,並非個別建商或住戶視野範圍能完整考量。在《危老條例》倉促趕過關前,社會大眾顯然未看見,這麼重大的政策,是否曾進行過政策環境影響性評估?從整體地盤承重增加,人為開發引發的土壤液化或地面層防災空間規劃問題,毫無腹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