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發生於2015年6月間,案發後當時輔大社科院組成工作小組,一度認為王男僅涉猥褻,還提出「情慾流動說」,並發生上百師生公審被害人的風波,被害人與男友質疑校方處置不當,被害人的同學也質疑校方吃案,監察院介入調查後,還一度將被害人姓名外流,引發爭議。
判決指出,2015年6月底王男參加學長姊在輔大校園內教學大樓內舉辦的聚會,見被害學姊喝醉,趁機學姊回宿舍時,在走廊脫下被害人褲子欲性侵,當時被害人男友因電話聯絡不到女友,四處找人,剛好看見被害人下半身赤裸,王男則正起身穿褲子,被害人提出告訴後,王男說自己都不記得發生什麼事了。
因被害人僅下體外部驗到王男的DNA,一審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王男乘機性交未遂,並未侵入被害人體內,判他3年半;但檢方認為被告入侵被害人體內屬實,並非未遂。被告則認為判太重,檢方與被告均上訴,高院合議庭認為,全案證據僅能證明被告性侵未遂,一審刑度適當,去年駁回雙方上訴。
王男仍不服判決,他指出被害人體內驗出的DNA不見得是他的,且有證人指出,案發當時王男已經酒醉,意識不清等語,加上新北市消防局救護紀錄表記載他當時有「嘔吐、酒醉」現象,王男認為,這可以證明自己當時是處於記憶中斷及喪失部分意識情形,二審卻認為他於案發當時意識仍清醒,且相類似案件平均判刑2年4個月,他卻遭判3年半,刑度太重,要求最高法院輕判,合議庭認為事證明確,刑度適當,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