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官方網站近來將「大法庭」宣導設為首頁,大肆宣導大法庭即將實施,全院正積極準備7月4日大法庭正式啟動。法界人士指出,以往同一類型的案件在不同法院常有不同的法律見解,遭批判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可望透過大法庭的召開統一見解。喧騰一時的頂新油品案一審判魏應充無罪,二審改判15年,差距過大,預計會是首批進入大法庭審理的案件之一。
見解歧異 法界引熱議
彰化地院審理頂新油品案,原本判決魏應充無罪,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卻逆轉改判15年重刑,其中最主要的理由,是最高法院刑庭會議認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攙偽、假冒」罪構成要件,在一、二審出現完全相反的見解,一審認為要證明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才是犯罪,二審則認定不必要證明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只要是食品加了不符合規範的東西,就成立犯罪,一、二審見解的大逆轉,不僅在法界引起熱議,如今也恰巧適用大法庭統一見解。
頂新油品案不僅在一、二審見解出現歧異,連認定犯罪事實的重要採證也出現瑕疵,由於最高法院曾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一旦理由矛盾,即屬違背法令,頂新油品案採證發生的重大瑕疵,很可能成為魏應充力拚翻案的依據。
本刊調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從嚴解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構成要件,並羅列三大事證改判魏應充有罪,一是出口給頂新的油品化驗報告不實;二是越南大幸福提供給頂新的原料油,不符合當地食品合格規範;三是依據採證化驗結果,認定大幸福提供的原料油,總極性化合物(氧化物)、重金屬以及酸價過高,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範。
但在油品採證上,二審竟採納案發7個月後,才至頂新油槽採集原料油化驗的結果,發現總極性化合物過高,判定頂新使用大幸福公司原料油製造的成品,是以不符合標準的食品原料產製而成,已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假冒罪。
改變說詞 打臉衛福部
問題是檢察官在2014年10月扣押頂新油品,直到隔年5月才採樣化驗,經過長達7個月,總極化合物數值偏高,可能是因存放在戶外油槽,長期暴露在空氣中勢必氧化的自然現象,何況,7個月後的化驗報告數值僅超標甚微,卻被直接推測成採購時便已超標,以此當成有罪證據,已屬採證的重大瑕疵。
至於含重金屬的部分,衛福部的說詞也一變再變,出現前後不一、甚至自我打臉的情況。衛福部在一審判無罪前,認為重金屬的上限僅是對於終端成品的規範,因為精煉就可以降低重金屬,所以沒有針對未經精煉的原料油規範重金屬的必要;但檢察官上訴二審後,衛福部卻改變見解,認定原料油重金屬超標也不行。
頂新油品的酸價在10以下,卻被二審認定過高,一審有專家(鑑定人)表示,酸價10以下為合格原料油,因初榨橄欖油的酸價,CNS還針對直接食用的成品訂出容許值6.6,比頂新油品平均酸價4都還要高,由此可見頂新油品的酸價,並沒有比其他油品高。
另外,被二審視為有罪的另一項鐵證,是駐越南代表處回覆給台中高分院的電報,指越南大幸福公司出口食用動物原料油給頂新,「另該公司倘從事銷售食用油品時,是否仍須向其他主管機關取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一節⋯似應依據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公告之⋯」,法官據此推論,大幸福公司應依照該規定取得「食品安全證書」,由於大幸福公司未能取得,所以判定越南大幸福公司提供台灣頂新的油品原料均為不合格。
電報用字 似自行揣測
但根據本刊取得越南農業部的回函,全文只提及各類油品的權責機關為何、出口銷售食用油的食品安全是根據農業部哪一些法規辦理,並未指名大幸福出口的食用動物原料油需取得「食品安全證書」,我國代表處在電報中卻寫了「似應取得」的字眼,完全看不出根據,反而比較像是自行揣摩解讀,且回文中「似應」的不確定文義,也被法院認定是肯定文句的「必要」,等於是擴大解釋。
種種採證上的瑕疵隨著官司訴訟進行,一一浮出檯面,已到了可能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加上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即將於7月4日上路,對於相同類型的法律爭議所適用的法律見解,希望能有一致性,避免前後裁判歧異,讓法律規範秩序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可望對頂新油品案觸及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構成要件爭議,提供解決之道,但是否足以翻盤,仍有待最高法院進一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