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鄭深元在臉書說,「要不這樣好了,這裡有個兩全其美的辦法,既有裡子也有面子。」
鄭深元主張,第一種方法是讓陳同佳入境台灣審判,一方面等於香港及他的祖國承認了台灣的司法主權,一方面也落實台灣對犯罪的追訴,給被害港女一個交待。
第二種方法則是,陳同佳入境台灣之後,當局依法拘捕,送交士檢檢察官訊問後以有逃亡之虞及重罪聲押,聲押後,法官以陳同佳並非自願而是被自願入境所以我方之拘捕不合法為由,駁回檢方羈押之聲請,改以限制出境或責付陸委會(開記者會的那位)的方式管制陳同佳出境,直至起訴移審法院為止。律師鄭深元認為,既兼顧我方司法主權,亦兼顧程序正義,有何不可?
另位曾任法官的律師余德正說,「在台灣境內犯罪,卻要求香港政府提供犯罪證據?你當台灣檢警是吃素的嗎?」
律師呂秋遠則在臉書表示,陳同佳是台灣通緝犯,如果真要入境台灣,警方也只能依法逮捕歸案,所以法務部要拒絕逮捕通緝犯,很難說得過去。但是只給人、不給犯罪證據,等於是丟給台灣司法機關一個很大的難題。如果因為證據不夠而輕判,如何對受害人的家屬交代?
陳同佳「被自首」,固然解決了香港政府的難題,但是對於台灣來說,加害者與受害者都是香港人,這人又潛逃回香港,我們原本就可以把罪證交給香港,但是香港卻沈默不要,而且不想審理,要把人交給台灣,拒絕司法互助,道理又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