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年1月21日宣判前,王婉諭曾出庭淚求法官判被告王景玉死刑,她表示因為社會安全網未建立、且王景玉沒有病識感,因此希望被告判死刑,讓每位小孩有平安長大機會,但高院認為王景玉仍可治療,仍判處無期徒刑。
王的辯護律師上訴最高院,主張依照國際人權兩公約不能判精神病患死刑,而更一審鑑定人劉英傑鑑定王景玉有無精神喪失,鑑定內容事項超出範圍,不能作為證據,因此不適用《刑法》19條減刑規定,但依《刑法》57條點量刑條件時,認為王嫌長期患精神疾病,若接受治療和心理輔導,可降低再犯可能,無判死刑必要,判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
檢方上訴最高院,主張一審引用《兩公約》判王男無期,更一審不認為王男適用《兩公約》減刑,但2者所判刑度相同,似有違誤,最高法院今認為檢、辯的上訴理由都是在爭執事實,包括鑑定事項是否超過可鑑定範圍,是否適用兩公約等,不符合上訴三審的法律要件,因此依程序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