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之死」事件為1995年翁茂鍾的家族事業怡華實業與巴黎銀行(當時為百利銀行)進行遠期外匯及選擇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當年翁的公司開出1,000萬美元(約新台幣3億元)本票給銀行做為擔保,第1期賺近500萬元,後來賠錢,到1997年間共積欠946萬美元,巴黎銀行因此向台北地院聲請本票執行進行追債獲准,翁的公司資產因此遭法院查封,但他透過司法好友們免賠3億元,並追殺依法追債的銀行經理諸慶恩至死,再對他的8歲及9歲女兒提告。
高檢署今舉行記者會指出,怡華公司從未對諸慶恩提請刑事偽造文書等罪的告訴,但諸慶恩偽造文書案件二審訴訟流程中,承審法庭卻將怡華公司當作告訴人,讓他們得以陳述意見,甚至聲請調查對諸慶恩不利的證據;反觀諸慶恩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承審法庭卻視而不見,完全沒有予以調查。
另外,怡華公司在諸慶恩偽造文書案審理期間,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向諸求償5.39億元,巧合的是,怡華公司提告求償不久,諸就被高等法院依涉犯偽造文書罪判4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卻不另為無罪預知,民事部分則移送民事庭,讓怡華公司免繳約500萬元的裁判費。
高檢署指出,最高法院就諸慶恩偽造文書部分判處有罪,但違反《商業會計法》卻不成立,違反常情,而且判決案由僅記載偽造文書罪,全文並為就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有任何敘述,明顯上訴不合法。
高檢署認為,此案原始審理過程有諸多違背常情之處,並提出包括諸慶恩當年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銀行證人的陳述,以及百利達銀行函覆財政部為諸慶恩喊冤的函文等新事證,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希望能還以諸慶恩無罪判決,以告慰諸慶恩之靈和撫慰家屬。
「銀行員之死案」源由1995年翁茂鍾的家族事業怡華實業與巴黎銀行(當時為百利銀行)進行遠期外匯及選擇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當年翁的公司開出1,000萬美元(約新台幣3億元)本票給銀行做為擔保,第1期賺近500萬元,後來賠錢,到1997年間共積欠946萬美元,巴黎銀行因此向台北地院聲請本票執行進行追債獲准,翁的公司資產因此遭法院查封。
但翁透過司法好友們獲勝訴免賠3億元,之後他展開反攻,由當時擔任調查官的好友秦台生向台北地檢署檢舉,反控巴黎銀行經理諸慶恩在對翁的公司追討千萬美元債務時,用假的定存單當擔保,涉及偽違造文書等罪;由於諸慶恩是依據公司規定,並請示理律法律事務所且獲台北地院裁准,以銀行名義發出定存單的「自發自買」方式提供擔保,一審諸獲判無罪,二審在2002年改判他4個月徒刑及緩刑3年。
諸慶恩自認奉公守法,無法接受有罪判決,上訴最高法院,石木欽即為陪席法官,受命法官為池啟明,2人雖與翁多次往來卻未迴避審理此案,審判長吳雄銘也與翁不當往來。2003年諸慶恩等不到無罪判決即過世,僅獲公訴不受理。
但翁仍不放棄追殺,以巴黎銀行違法追債,造成怡華實業利息及商譽損失5億元,透過司法向諸的妻子提告求償,諸妻拋棄繼承後,翁轉向當時年僅8歲及9歲的女兒提告追償5億元,讓2位稚女在父喪期間還得出庭面對鉅額的官司,最後雖獲判免賠,但諸家遇此磨難後,不平、困惑交雜10數年,至今低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