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該名有婦之夫的配偶陳姓女子是一名建設公司董事長,2人於1984年結婚,至今仍有婚姻關係,陳女指控陳聿琦明知他老公是有婚姻關係之人,仍在2016年至2019年間,以通訊軟體視訊時「寬衣解帶擺出猥褻不雅姿勢」供他觀賞。
不僅如此,陳聿琦還在2019年8月跑到陳女和丈夫位在彰化縣和美鎮的住處和公司附近,大聲指責陳女的丈夫對她始亂終棄、另結新歡,對陳女造成精神上之痛苦,也對2人的婚姻關係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認為陳聿琦已侵害他的配偶關係身分之法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500萬元。
而陳聿琦則主張,男子告訴她自己雖然和陳女是名義上的配偶,但2人已貌合神離、分房多年,婚姻早已出現裂痕,且男子花名在外多年,有多名親暱異性友人,陳女都知情也沒有阻止。陳聿琦表示,自己是失婚婦女,禁不起對方的熱烈追求,但僅同意和對方「網交」,從沒發生過肉體關係。沒想到對方竟趁機竊錄視訊影像,以此要脅繼續交往。
陳聿琦強調,自己絕沒有破壞陳女婚姻的核心基礎,認為陳女的請求沒有根據,且陳女在2017、2018年間,疑因地方選舉利益糾葛,已將竊錄影像散布於眾,毀損她的名譽,她已另案向警方提起妨害名譽及偽造文書之訴訟,後來是陳女請人協調她才撤回告訴,陳聿琦認為這可證明對方早就知道2人關係,侵害配偶權一案已逾越《民法》197條規定的2年時效;同時她也說,陳女丈夫未經她同意就竊錄視訊影像,陳女出示的影像是違法取得的證據,侵害她的尊嚴和隱私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應不具證據能力,因此主張「本件侵權行為並無證據證明,原告請求應予駁回」。
不過彰化地院審理後認為,陳女提供的影像截圖有其證據力,其丈夫並非使用強暴、脅迫等不法程度較高之方式取得該影像,法院認為陳聿琦可以另行向男子請求負擔民事責任,而陳女是因為和丈夫共用電子產品而取得這些截圖照片,並非以不法手段獲得,考量侵害配偶權事件特殊性、證據本身就難取得的情況,認定陳女的取證手段和目的尚符比例原則。
法院也打臉陳聿琦的逾越時效說,指出脫衣視訊的事件雖發生在2016年間,陳聿琦主張陳女2019年就發現並知悉,而請求侵權行為的時機點應該是從陳女發現後來計算,亦即從2019起算的2年,陳女在2020年12月提出訴訟,未超過時效。
法院指出,陳聿琦的脫衣視訊之親密行為,顯已逾越一般男女間正常互動時所應守之分際,侵害陳女基於配偶關係而享有之夫妻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被告與陳女丈夫自應對陳女負精神上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不過法官衡量2人財務狀況,陳女為建設公司董座、陳聿琦現為地方民意代表,2019年所得約80萬元、名下無財產,陳女請求精神慰撫金50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50萬元為適當。
對於法院判決,陳聿琦昨(19日)在臉書表示,法官忽略相關證據的主觀認定讓她非常遺憾,表示會繼續提出上訴,捍衛自己的清白,「選舉將近,有心人士刻意操作,新聞轉發甚至造謠毀謗來打擊聿琦對於鄉親付出的心」,希望大家繼續支持,讓她繼續服務鄉里。
陳聿琦曾為國民黨前立委林滄敏之助理,現為鄉民代表的她已表態參加年底的縣議員選舉,希望更上層樓,如今法院判決恐對她的選情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