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家長A小姐指出,自己的小孩原為新北市八里國小6年級學生,他除了自幼雙眼有先天性弱視、閃光、近視等問題,身體亦飽受過敏症狀所擾,另外還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等狀況,曾於2020年9月11日的親師懇談會中,明確告知他的丁姓導師,老師也表示了解。
但隔年4月23日,小孩發生上學前未量體溫、未繳交數學複習卷及上課學老師說話等情形,當時就被老師處罰「抄課文3遍」;2天後,孩子因尚未完成罰抄課文,又遭丁師禁止下課,且規定須在當日午餐前完成懲罰,讓他根本沒有適當的休息時間。
A小姐表示,同月27日,小孩仍在執行老師要求罰抄的課文,縱然花費所有下課時間抄寫,到隔天仍未完成丁師所交代的懲罰。 丁師一怒之下,再度要求學生罰抄課文3 遍、不准下課,甚至必須罰跑樓梯上下來回10趟。直到回家被家人察覺有異,小孩才說出實情,讓他們覺得相當憤怒。
A小姐前往學校跟校方理論,但老師、校長不但不道歉,還辯稱因學生連續未繳數學複習卷,基於導引學生發展,老師才要求他抄課文,但他仍不想寫;學生也主動向老師提及要在下課時間、打掃時間分批走樓梯10趟,替換罰抄課文3遍,老師也有叮嚀他要注意安全並請同學陪伴,並非不當管教。
針對學校的說法,A小姐轉向教育局申請調查,經專案小組中的校外專家調查,認定老師確實有使學生罰抄課文、不准下課與罰跑樓梯等不當管教與體罰行為,A小姐因而向法院提告國賠,求償20萬元。
法官認為,導師處罰學生前,應先以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家長協請處理,但師長卻逕行以此方式處罰學生,致學生未能在課堂或課堂中間下課時前往廁所、或飲水、走動、舒展身體,獲得足夠休息時間;且該師領有專業證照,當學生提議用走樓梯代替罰抄,應發覺該方式不適當,不能就此免除責任。處罰行為已構成不當管教,造成學生肉體、精神上痛苦,判校方需賠償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