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中記載,被害人就讀小學6年級時,某天下午4點多在住處騎樓前玩耍,曾男是她家租客,突然把她叫進屋,還說若不聽話就要對她家人不利,要叫其他小朋友排擠她、叫警察抓她,隨後將她拉進廚房性侵,事後威脅如果將此事說出去,家人會死得很慘。
女童受害後身心嚴重受創,出現憂鬱創傷症後群,且認為自己是糟糕的、骯髒的、沒有價值,接受心理諮商17次仍無法擺脫陰影。長大後她擁有自己的家庭,在某一次與丈夫規劃保險時,無意間說出小時候遭性侵的事,原本她不想追究,但丈夫覺得不能放任對方逍遙法外,因此決定向警方報案提告。
被害女子的丈夫還跑去質問曾男並證稱,當時有錄音,開頭便告知曾男知道他性侵女童的事,因為女童不想看到他,希望他搬走,他有答應要搬家,「我覺得他當下有傻住的感覺,沒有憤怒,也不是困惑,沒有露出狐疑表情、表示聽不懂、要求我再說一次,或是剛睡醒無法思考的樣子,有點像面無表情,他回答的語氣比較偏向無奈、平鋪直述,沒有激動的情緒。」
曾男挨告後矢口否認,但橋頭地院法官認為,複害女子丈夫提出質問時說了10次「曾男性侵妻子」的話,若他真的沒有做,突然受到陌生男子指控性侵妻子,又為何要再三保證搬離住處,且同意結束經營20多年的檳榔攤,因此沒有採信曾的說詞,並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
曾男不滿提上訴,主張被害女子時隔19年後才提出告訴、設詞誣陷,蒐證不易,害得他與家人疲於奔走司法程序,且全案只有單一指控,沒有其他補強證據,應該被諭知無罪。至於為何答應搬走,那是因為當時他剛睡醒,面對A女丈夫質問一時反應不過來,才順著對方的話答應,並不知道有錄音。
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曾男面對女子丈夫質問均能切題應對,顯然可以理解對方質疑事項,當下也沒有任何反駁,可見是因心虛不敢面對,加上被害女子證述、3名證人證詞、丈夫錄音、精神鑑定書、諮商報告等證據,不採信曾男說詞,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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