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現行法規,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公益出租人使用及非自住住家用,其中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3.6%,地方政府可視房屋所有人持有戶數自行訂定差別稅率。目前有12個縣市按所有人在縣市內持有戶數(縣市歸戶)訂定差別稅率,餘10個縣市按法定稅率下限1.5%課徵。
然而目前仍有10個縣市未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影響房屋稅負合理化成效,「縣市歸戶」無法反映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房屋的全貌,部分房屋空置未作使用、建商未依市況調價而持有多戶餘屋。
因此,行政院會於2020年12月3日通過「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決議調高多屋者稅率需通盤考量各縣市發展差異、審慎研析對租金影響,列中長期措施,視適當時機推動。2023年7月6日再通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俗稱「囤房稅」)」,精進房屋稅制、落實居住正義。
本次改革包括5大重點:第一,提高囤房持有成本。修法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按「全國歸戶」及調高其法定稅率至2%-4.8%,且各地方政府「必須」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方式課徵。若超過一定戶數全部適用較高稅率,非分別適用各級距稅率。
第二,全國單一自住減稅。雖然調高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之法定稅率,但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排除房屋評定現值一定金額以上的豪宅),稅率從1.2%調降至1%。第三,出租申報所得減稅。若為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含包租代管),法定稅率從1.5%-3.6%調降為1.5%-2.4%。
第四,繼承非自願共有減稅。因繼承成為共有房屋所有人,若在房屋處分及利用上與其他人無法達成共識,導致房屋不能有效利用,因與自願購入房屋有所不同,應適度減輕非自願持有共有房屋者的稅負,「繼承取得共有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從從1.5%-3.6%調降為1.5%-2.4%。
第五,鼓勵建商釋出餘屋。參酌縣市現行規定訂定建商合理銷售期間,建商餘屋(用途為住家用)持有年限2年以內的法定稅率為2%-3.6%,超過2年則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稅率2%-4.8%。
此外,若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之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實際居住,全國合計3戶內的「自助3戶」者,或是由政府或獎勵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社會住宅」,以及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房客、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將維持1.2%稅率不受影響。
《房屋稅條例》修法今於行政院通過後,將送立法院,若成功在今年底前完成修法,可望於2024年7月1日上路,並於2025年5月起開始課徵全國歸戶差別稅率2.0方案的房屋稅。
此波調整,調降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稅率,預估受影響房屋數約310萬戶、稅收減少約23億元;至於其他修正包括調整非自住房屋稅率,則估計影響96.8萬戶至135.8萬戶、稅收增加約45.7億元至55.7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