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說,作完筆錄後,他的手指劇烈疼痛,警方才趕緊帶他就醫,經過簡單治療,又將他帶到分局拘留,隔天依妨害公務、傷害罪嫌移送地檢署。
黃先生告訴本刊,謝姓男警在壓制過程中一直勒他脖子,加上他喝了酒,狀態很差,步出地檢署後,體力不支倒地,送醫發現有眼角膜破裂、耳朵發炎等問題,最嚴重的是手指肌腱斷裂,導致關節嚴重變形,造成永久性的傷害。
黃先生表示,事發後他到大同派出所報案,打算控告謝姓男警及洪姓女警傷害罪,但值班員警告訴他:「我跟他們是同事,你還相信我喔?」黃不死心,陸續致電並多次前往派出所反應,皆遭到冷處理。
為了討回公道,黃先生又在去年4月、8月向三重分局督察組申訴,督察組回覆:「您所陳指之案件,業移請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並建議他向承審檢察官或法官陳述過程,讓黃先生誤以為已完成報案流程。直到今年1月才發現被警方擺了一道。
「警察是人民的保母,卻耍人民,手法有夠惡劣!」黃先生說,事發後二名員警及左男都告他傷害,去年底他被起訴,今年一月開庭,他完整交代事件來龍去脈,法官卻告訴他,目前只有他被告的案件,沒看到他告員警的資料。
沒想到,派出所員警還嗆黃先生:「聽說你被法官洗臉,還想怎樣?」依舊拒絕受理報案,他悻悻然返家,不久接到所長來電,通知他到派出所作筆錄。
黃先生以為等到遲來的正義,到派出所怒控洪姓女警弄斷他的手指,害他無法正常工作,所長卻說:「想辦法把手指弄回來啊!」還說雖然已經超過六個月追訴期,還是可以「報看看」。
黃先生氣憤難平地說:「我手指受傷,無法正常打字,影響到工作,警方害我受傷還吃案,事後也沒有絲毫歉意,真的很可惡!」
律師林大鈞指出,民眾報案提告的對象是否構成犯罪,應交由檢方詳細調查,第一線的警方不可拒絕報案,以報導中的情節來看,黃先生到派出所控告員警傷害罪,警方就得受理,不應以「不能辦同事的案子」為由,不讓民眾報案;督察組針對民眾陳情,也應該具體說明是否有報案成功或提供受理案件證明單,以避免誤會,若有程序上瑕疵,應檢討改善以重拾民眾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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