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聲明如下:
一、關於日商火警探測器認可不合格放水乙事:
(一) 該資料為本會內部紀錄文件(檢測樣品登記表),並非給申請者的文件。本會給申請者的「個別認可受檢成績記錄表」中備考欄中即標註「差動式 2 種 於構造試驗中,有一個樣品對火災功能(火災信號或火災 訊息訊號之發信功能除外)造成影響之試驗裝置或零配件之裝設等有嚴重 不良,記 1 個一般缺點(1216271043)」等之內容,才是正確文件內容。
本會人員進行個別認可試驗時,於靈敏度試驗時發現其中一個樣品於直線 上升動作試驗時間(201 秒)雖符合基準規定在 270 秒內,但比其他的數據 差異較大(平均 90~130 秒間),取出後發現樣品外殼邊緣處有顯處大面積 凹痕與正常的探測器不同,考量直線試驗時火災信號正常發出,評估外殼的變形(本案為傳統差動式探測器)會影響火災功能,但不致影響火災信號或火災訊息信號之發送功能,故以肆、缺點判定表中探測器共通(與構造有關)判定該探測器為「對火災功能(火災信號或火災訊息訊號之發信功能除外)造成影響之試驗裝置或零配件之裝設有嚴重不良」之一般缺 點,記錄為不良品,並將該不良品認可標示撕下(張貼於前述之個別認可受檢成績記錄表備考欄內)。
(二)依據本試驗結果有 1 個一般缺點,在認可基準附表 2 寬鬆試驗抽樣表的判定規定,於一般試驗為(合格判定數量不良品上限 AC1 個、不合格判定時 不良品下限 Re3 個),判定該批次合格。 由於該案申請者並無提供備品,依據認可基準「參、六、(一)合格批量之處置」中 2.的規定,「即當批量雖經判定為合格,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仍判定為不合格」,係指不良品要判定為不合格,不能貼有合格標示被賣出,而並非判定該批為不合格,故該批合格品 299 個、不合格品 1 個。
(三)本會受理申請者案件,如發生有試驗異常或不符合現象,都會請申請者到場,說明本會檢驗過程中發現的不符合事項以及證據,善盡溝通服務,更何況該產品為日本製火警探測器,貼有日本消防檢定協會認可合格標示,故在缺點判定上不可不謹慎以對。
二、關於隨機抽樣,廠商補件驗到過乙事:
(一)該批產品為火警探測器,於 110 年 12 月 20 日提出個別認可申請,數量 288 個。本會人員於 12 月 28 日到申請者公司進行抽樣,該批探測器為嚴格第 1 批,依照認可基準規定,應抽樣數量為 28 個(一般試驗 20 和分項試驗 8 個),但本會人員誤將分項試驗樣品數看錯,故抽樣數僅抽 25 個(一般試驗 20 和分項試驗 5 個),將 25 個探測器帶回。本案試驗人員於 111 年 1 月 25 日通知主管,該案件靈敏度試驗時動作試驗 有異常並發現抽樣數量有不足之情形,並非廠商有自行送來樣品之情形。經判斷由於一開始的抽樣作業有錯誤,故必須中止個別認可,應重新安排抽樣。
(二)針對靈敏度試驗之動作試驗一項協助廠商進行測試之誤導 所謂報導指出對廠商的 288 顆產品進行「免費試驗」及協助品管之內容並 非屬實,由於本案須重新安排抽樣且已發現有靈敏度動作試驗異常現象, 故申請者提出於個別認可抽樣前是否能先針對靈敏度試驗之動作試驗單一 測試項目進行委託試驗,考量本產品為 UL 認可品且基於輔導和服務廠商之 立場且所需試驗時間不長(2 小時內),故同意於個別認可前進行全數靈敏 度試驗之動作試驗之委託測試,於 1 月 26 日完成,申請者依據結果變更申 請數量(由 288 個變更為 269 個,標示當場撕回由本會留存)。
(三)後續依基準執行個別認可之程序,一切依法作業 本案後續於 1 月 26 日進行本案的個別認可作業,依認可基準規定抽 18 個 (一般試驗 13 個和分項試驗 5 個),進行個別認可試驗,試驗結果為符合火警探測器認可基準規定。 針對本案程序,為申請者確認全數靈敏度試驗結果後變更個別認可申請數 量,再進行個別認可抽樣與試驗作業,並非報導所述內容,有廠商提供 3 個樣品以及不判定不合格等事,且個別認可申請數量變更亦為申請者提 出,非本會組長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