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知情員工回憶指出,當時桃總因管理較鬆散,放任多家非得標廠商於院內恣意攬客,看護間的糾紛不斷,造成整體照顧品質無法穩定、招商狀況不佳等情況。但桃總卻未循法定作業程序努力招商、善盡管理,中途竟另外採取一個非合常規的採購途徑,讓禾意集團獲得標案,進而以得標商名義在桃總履約。
桃園、新竹地區規模最大的長照體系「禾意集團」,旗下包含「有限責任台灣禾意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禾意關懷協會」「新竹縣醫療院所照顧服務員職業工會」,員工近4百人。業務除長照服務,還跨足環境清潔、醫院傳送員等領域,曾承攬公家單位標案金額上億元,包括臺大醫院新竹分院、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縣政府都是他們的客戶。曾因涉嫌偽造打卡紀錄、詐領政府補助款遭法辦,當時院內人員及看護間也傳言,桃總直接私下找禾意集團簽約,院內看護多認為禾意集團神通廣大,老闆娘曾玉美不是省油的燈,相當有本事。
本刊調查,依政府採購網招標及決標公告顯示,桃總於2013年12月13日刊登「103年1-3月照顧服務員外包(案號:ND03048P024)」招標公告,並於2013年12月24日開標,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桃總立刻在2013年12月26日刊登無法決標公告,並在無法決標公告中載明取消後續採購程序。
奇怪的是,在桃總取消採購程序後,該院立即以共同供應契約(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採購案,案號:10126E-2」)之名與禾意集團簽訂契約(採購編號:ND10310003A),且履約期限更從原本招標公告的3個月延長為6個月,預估標案金額為新臺幣574萬2千元。但在採購網決標公告上明確顯示,「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採購案,案號:10126E-2」不是共同供應契約。
按政府採購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次按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2項第5款、第6款及第10款規定:「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招標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視需要載明下列事項:五、適用機關。六、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以下簡稱其他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及其累計訂購金額之上限。十、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
是以,機關得就具共通需求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然機關與廠商簽定共同供應契約時,應於契約內載明該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比照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形式,可以看出「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案號:10126E-2)」跟共同供應契約的形式完全不一樣。
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故公務員若對自己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法,卻直接或間接使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即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
桃總與禾意集團於訂約時,直接假借其他機關之標案內容,並宣稱該標案係一共同供應契約,此舉顯已侵害其他廠商公平參與機關之招標程序,而與機關締結契約之可能,涉嫌違反採購公正性,並可能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刑法圖利罪、偽造文書罪之情事。
桃總如何避開主計、監察、政風、採購及上級機關等單位的監督,引進特定廠商履約,採購過程著實啟人疑竇,人民的納稅錢也不應該讓任何人不依法令來支用,廉政機關實應介入調查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