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決指出,教育部和新北市政府的相關規定及函釋,特別是關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不採計的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5條工作權保障。該法庭認為,代理教師在不同縣市間流動特性使得各地區對其待遇存在差異,這樣的規定既無法保障代理教師的平等待遇,也未能符合憲法上的比例原則,影響了代理教師的財產權。
判決指出,教師法第35條第2項的規定,即「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本身並不違憲。然而,教育部2014年8月18日修訂的「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2條,以及新北市政府2011年11月23日發布的「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10點第1項,這些條款中關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不採計的部分,均已違反憲法規定。
憲法法庭要求這些違憲的規定應在判決宣告後的1年內失效,並允許張凱翔在判決送達後30天內,依照新判決意旨向法院聲請再審。此次判決標誌著代理教師待遇改革的一個重要步驟,並強調了需要在全國範圍內對代理教師的待遇制定一致的標準,以保障其基本權益。
目前,僅有台北市和金門縣等少數地區會將代理教師職前年資納入敘薪考量,而其他大多數縣市如新北市則不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