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洪期榮2008年任職高雄地檢署時曾因涉上班時間帶女友人到賓館,在記者跟拍時洪期榮竟攻擊女記者、搶相機,最後遭記大過懲處,如今他在不服法院裁定時,於法定的補正程序之外,以檢察長名義發文反罵法官,且嗆有逾20年資歷的承審法官「資歷尚淺,歷練不深,判決品質甚為粗糙,為眾所皆知之事實,其受理本件案件驚慌失措,似可理解。若本身能力不足,應敏而好學,不恥下問,或向前輩虛心求教」,洪期榮還沒依法舉證說服法官將被告定罪,自己即恐涉及誹謗等罪,在司法界已引發熱議。
本刊調查,洪期榮檢察官將錢昱叡等2被告,追加起訴至法院審理中的陳奕綸等8人案件,但法院認為,追加起訴未指明錢昱叡等2人的犯罪事實,不僅起訴範圍無法確認,其中相關連證據方法,法院也無從由追加起訴書知悉,法院認為,追加起訴書的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第一至第十五點,完全照抄審理中案件起訴書中認定被告陳奕綸等8人的犯行內容,在8月7日的裁定檢察官補正的裁定書上直指「檢察官竟以如此複製貼上方式,率爾追加起訴被告2人,起訴品質草率至此,實難想像。」
洪期榮檢察官收到補正的裁定後,8月15日以「決行」方式(不必經首長同意,以首長名義發文)發函反嗆法官,指被告陳奕綸身為主持、操縱及指揮詐欺集團的犯罪組織首謀,指出贓款均交付上游,即追加起訴的錢昱叡與張資鑫2被告,可認定這些人均為詐欺集團首謀份子,具體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載明於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要求法院應儘速於審判程序傳喚上開數人對質,並對詐欺集團成員予以重懲。
洪期榮檢察官在函中指出,依據卷內調查所得的證據資料,已足以表明起訴及追加起訴範圍,並未妨礙或剝奪被告等人防禦權行使情事,強調起訴及追加起訴的事實雖已釐清,但承審法官資歷尚淺,誣指檢察官濫行追加起訴,裁定要求檢察官補正錢昱叡與張資鑫二人之具體犯罪事實、證據並指出證明的方法,在檢察長具名的函中嗆法官「企圖將補正資料以複製貼上方式,撰寫在判決理由書上,審判品質草率至此,莫此為甚,實難想像。」並將副本發文給新竹地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