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0 11:42 臺北時間

權威教授林鈺雄痛批刑訴科技偵查「黑箱修法」 審檢辯學齊聚呼籲再修法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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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經濟刑法學會與最高檢察署於昨舉辦「科技偵查處分救濟權」研討會,集合學術界及審檢辯三方,針對立法院今年7月新增訂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關於科技偵查的修法,竟然發生重大錯誤,提出檢討並呼籲修法。(讀者提供)
經濟刑法學會與最高檢察署於昨舉辦「科技偵查處分救濟權」研討會,集合學術界及審檢辯三方,針對立法院今年7月新增訂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關於科技偵查的修法,竟然發生重大錯誤,提出檢討並呼籲修法。(讀者提供)
經濟刑法學會與最高檢察署於昨(9日)下午在台北舉辦「科技偵查處分救濟權」研討會,集合學術界及審檢辯三方,針對立法院今年7月新增訂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關於科技偵查的修法,竟然發生重大錯誤,檢討並提出修法呼籲,檢察總長邢泰釗致詞時也表示,此議題攸關打詐,希望認真檢討。
經濟刑法學會理事長李聖傑教授指出,打詐修法本是一樁美事,卻發生錯誤,一是刻意排除對於司法警察違法科技偵查的抗告權,已有違憲之虞,二是違法訴訟法理賦予辯護人「獨立抗告權」,恐淪為詐團律師「盯梢」之用,希望立法院各黨團齊心修法補救。
由於此次錯誤修法,源自立院黨團協商時遭植入錯誤條款,而條款出自司法院,引起學界與實務界高分貝批判。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在研討會上痛批根本「黑箱修法」,「到底各黨團怎麼會弄出這麼一個前所未見的版本」,昨天多位重量級刑事法學者及審檢辯專家出席會議也直言必須儘速修法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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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刑法學會與最高檢察署於昨舉辦「科技偵查處分救濟權」研討會,集合學術界及審檢辯三方,針對立法院今年7月新增訂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關於科技偵查的修法,竟然發生重大錯誤,提出檢討並呼籲修法。(讀者提供)
劍青檢改成員林達、蕭永昌檢察官,以及律師界紀凱峰、陳重言等多人,都紛紛指出修法補救之迫切。高院鄭煜仁、施育傑法官出席也指出,有權利就有救濟,是法律系的基本概念,科偵處分在法理上不應排除在外,與會的學界與實務界人士幾乎一面倒呼籲立法院重新修法,要求各黨團在打詐民生法案捐棄成見,盡速制訂正確的法案。
昨天的研討會由經濟刑法學會主辦,並由最高檢察署、新時代法律學社和台灣法學會刑事法委員會共同協辦。現場集結審檢辯學四方,針對今年7月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的修法錯誤,齊聚謀求解決之道。
當初三黨團協商修法過程倉促混亂,劍青檢改在修法後仔細檢查新法文字,赫然發現出現重大錯誤,先後於8月5、6日兩度發聲明批判司法院惡意提供錯誤版本。
台大林鈺雄教授痛批,司法院版本型塑出辯護人的獨立抗告權,由於劍青檢改提出聲明質疑,才讓司法院趕緊限縮解釋,僅僅如此也還是要肯定劍青檢改的貢獻,而新法排除掉科偵警察處分的救濟權,也不是單純的疏漏。他提到,針對司法警察處分當然應該賦予救濟權,這是法學的ABC,應該盡速修法補救。
台北大學法律系王士帆教授也直接點名,修法過程每個版本都很正常,為何最後通過的版本卻出現異常?他指出,救濟權根本不應該發生爭議,現在新法卻出現這麼大的爭議,實在令人費解。王士帆教授更指出,自從111年憲判字第1號強制抽血酒測、第7號辯護人救濟權、第16號強制採尿,都呈現救濟權是司法人權的趨勢。尤其,2001年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要求警察臨檢應當有救濟權,2003年新修《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科技工具使用、異議權,都明確入法。今天都已經2024年,怎麼科技偵查處分反而排除了救濟權的設計?為今之計,應該儘速修法補救,更直接提出修法三方案,請立法院參考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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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刑法學會與最高檢察署於昨舉辦「科技偵查處分救濟權」研討會,集合學術界及審檢辯三方,針對立法院今年7月新增訂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關於科技偵查的修法,竟然發生重大錯誤,提出檢討並呼籲修法。(讀者提供)
林達檢察官則直言,司法提案權由司法院掌管,違反當代民主憲政三權分立的設計原理,司法本來就應該掌管審判,不應介入政策與立法提案。他更當場出示1982年審檢分立當時,司法院和行政院用「鋼筆字」寫下的法規主辦協議書,直言當初毫無邏輯、違反政治學理,恣意分配訴訟法由司法院主管,實體法由法務部主管,導致後續整個體制的混亂。
尤其,在這次科技偵查修法,更明顯看到體制運作導致的錯誤結果,科技偵查本來就應該放在刑事訴訟法之內,但是主管訴訟法的司法院卻長期不想管,導致修法延宕6年,到了最後黨團協商的臨門一腳,卻又可以挾主管法規之姿,突然夾帶錯誤法條,又不用負任何政治責任。林達也指出,應該盡速修法,而且此次修法,不要再讓司法院主導,請立法院各黨團負起責任。
與會的紀凱峰律師也呼應,科技偵查處分的救濟權應該趕快修法補救,而且司法院的法律提案權早該廢止,在三權分立之下,司法應負責審判,修法立法本是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的事,法官只是依法審判,並且對法律進行違憲審查,不應涉入立法過程,甚至變成主導者。
紀凱峰更指出,台南高分院於9月6日恰好針對這個問題,有舉辦一場交流座談會,內容提到,應當貫徹「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如果法官認為有必要,可以「類推適用」救濟的規定!他提到,既然要「類推適用」,顯然是婉轉含蓄的表達了應該要有救濟的設計,那正本溯源,就是應該重新修法補救,不要讓個案法官權衡決定,被告變成碰運氣。
昨天與會的審檢辯學人士,都紛紛呼籲「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法理原則,針對科技偵查處分救濟權設計錯誤,希望盡速修法補救,並表示打詐既然是政府政策,打詐修法也應當力求正確完善,如果有錯誤,就趕緊認錯補救,千萬不要因為當初錯誤的版本,就裹足不前,否則將會造成更大的危害。
更新時間|2024.09.10 11:42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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