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李慶義以「檢察總長是在找藉口為郭瑤琪案提非常上訴」為題PO文,他提到:
一、法律見解不同,不能持為上訴最高法院或非常上訴的理由:
確定判決所採法律見解不同者,要屬法院本於確信而為法律適用之結果,尚不能執後判決所持之見解或嗣後與本院統一見解相異,而指前確定判決為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39號刑事裁判)。
對尚有爭議之法律見解、法律事後審對上訴理由是否為適法理由之審認、或事實審所為證據之取捨、判斷,徒持相異之評價,據以提起非常上訴,要非適法之非常上訴理由,亦與非常上訴採便宜主義之本旨有違(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62號刑事裁判)。
終審法院之判決內容,關於確定事實之援用法令如無不當,僅係與其後所持法令上之見解不同者,尚不能執其後所持之見解而指在前之判決為違背法令(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293號刑事裁判)。
二、本案有無價關係,明顯係事實認定問題,並不是什麼法律見解不同的問題:
郭瑤琪一案確定判決所認定的對價關係,係行賄者一方,想要標台北車站的ROT案,希望台鐵公司再開招標說明會,說明部分的整修,是否可以由台鐵公司來做,而受賄者一方,也有應行賭者的請求,在會議上指示台鐵公司重辦該ROT案的招標說明會。
就此,雖雙方都未言明。但判決理由已詳細說明,行賄者一方行賄的原因,以及被告是因為收到該兩萬元美金,所以才在會議上作如此指示。
苟該事實無訛,那就是針對個案的特定行為,所成立的對價關係,哪來有法律見解不同的問題?是本案有無對價關係,明顯為事實認定問題,並不是什麼法律見解不同的問題。
此外,署名「總長您郭瑤琪案非常上訴到底要幹嘛」的檢察官也說:
要提早就可以提了啊?總長您上次廢死非上,這次又這樣非上,每一件都令檢察官陷於困惑和尷尬之境。
這兩次非上,只是成就了您自己個人的名聲,而且是符合某些人的需求而已。這個案件,為何不讓當事人循再審程序就好。檢察總長有必要這樣去做嗎?外界看到這樣,都認為檢察官果然都要跟著名嘴、政客辦案就好。這對檢察官的名聲傷害有多大,您知道嗎?
而且,您還選擇同志婚釋憲的同時來發布,顯然知道這個爭議性很大,想利用同志婚釋憲的新聞來降低噪音吧。我真的對您的這種權謀行為,非常氣憤且不能認同。
署名「中生檢」的檢察官說:
說真的,我也非常不能認同,而且有點錯亂好不容易法院判死刑了,卻幫被告非上,貪瀆案件要求我們致力提高定罪率判無罪了,檢察官要背負濫權追訴的責任,甚至面臨評鑑,判有罪了,總長卻非上幫被告脫罪。
我完全看不懂,而且李慶義主任說得很好,判決見解歧異,從來就不是非上的理由,最高法院判決歧異的案件有少過嗎?還是總長這些作為,是要證明檢察官有利不利事項都一律要注意,但是,恕小的駑鈍,我看不懂,而且覺得總長離我們基層越來越遠。
另位「菜鳥檢」也說,看到新聞也覺得十分生氣!如果三說可以成為非常上訴的理由,那其他案件的被告呢?署名「暈倒」的檢察官也認為,「竟然還能掰出主觀說、客觀說、折衷說,這三說真的是這樣不同的學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