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卸任的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陳振豐遭判有罪的判決中,有3大違背法令之處,其中竊占時間明顯已超過追訴時效,應該免訴,法官卻前後認定不一,自相矛盾亂判,恐釀冤案,因此提出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靈泉禪寺與被告陳振豐於1995年間簽立切結書,約定土地供作被告墓園通行,而起訴事實是指被告於2007年間開始僱工在該爭議的土地上整地填土種植草坪、圍牆、設置警衛亭,而竊占系土地,但確定判決卻認定被告是在於2005年8月20日在土地上設永久性的水土保持措施,與建擋土牆、橋梁結構,起訴事實與判決認定事實的時間及犯罪態樣不同。
最高法院認為,因竊占為即成犯,之後為狀態繼續,所以原確定判決有訴外裁判及已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的違法,此外,確定判決認定參與人的沒收所得包含土地增值1億多元、使用墓園營業利益1,000多萬元、收容棄土營業利益180多萬元、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100萬多元。
判決指出,計算均以靈泉禪寺陳報資料為主,參與人對此有爭執,並提出對參與人有利證據,但原確定判決對參與人提呈證據未說明不採理由,亦有違採證法則的違法,因此認定非常上訴有理,撤銷有罪確定的判決。全案將由高院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