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辜仲諒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當時中信金轉投資兆豐金控計畫,先由擔任中信金控金融執行長的妹婿陳俊哲,透過中信銀香港分行,向英商巴克萊銀行購買結構債3.9億美元,再由巴克萊用其中95億餘新台幣,購買兆豐金股票連結兆豐金股價。
2005年12月中信金控法遵鄧彥敦,建議先處分連結兆豐金股價的結構債,由陳俊哲操盤將這批結構債,以4億餘美元賣給自己掌控、資本額僅1美元的紅火公司,2006年3月紅火及時取得巴克萊交付的贖回款,獲利3,047萬餘美元(10億餘元台幣),後來金管會接獲檢舉後,認定中信銀出售結構債給紅火的過程屬於重大事項,卻未向中信金控董事會報告,董事長也不知情,不合營業常規,紅火案因此爆發。
合議庭認為,中信銀在此案中有獲利,並不是被害人,但另外原本應該屬於中信金控的10億元獲利,卻未立即回流,法官指出,對於紅火交易案,因金額如此龐大,辜仲諒不可能不知道,且此案是聰明的交易,如果10億元有第一時間回流中信金控,公司因此獲利,頂多是公司治理上的問題,就不會有後續的這些一連串的刑事官司。
法官認為,金管會在調查時,相關人還說謊,指紅火公司與中信金控無關,合議庭認為,辜仲諒可能不知道紅火案細節,但他掌控全局,不知此的辯解不可採信,承審法官認為,紅火案中,10億元的獲利未在第一時間匯回中信金控,讓陳俊哲等人可以有機會將款項挪為他用,直到被金管會發現才追回。
合議庭認定,全案並未有炒股及內線交易等不法,但辜仲諒等人未在第一時間匯回10億元,而是分成多筆轉入相關「個人信賴帳戶」的第一時間,即屬觸法,但因辜仲諒在偵查中坦承曾與陳俊哲共同討論10億元的處理方式,可視為自白,且已繳回被陳俊哲挪用的3億元,均可以據以減刑。
合議庭認定,辜仲諒的行為,損及中信金控利益,依《金控法》可判7年以上,但他自白及繳不法所得,且全案審理至今9年未確定,依《速審法》可再減刑,刑度由一審的9年減為3年半,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