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一審認為,張國煒違約屬實,判他要付蔡菁珊沒找到工作時的2年多薪水共175萬元;二審認為,蔡菁珊的工作都是她自己找的,與張國煒無關,判他要補付蔡菁珊離婚後到提告時的月薪共812萬元,並無限期付蔡菁珊每月7萬元,直到替她找到「合意勝任」工作;到了三審,最高法院則認為,張國煒要賠,但是否要賠那麼多,應再詳查,發回更審。
今年1月23日開庭時,蔡菁珊沒請律師,她親自出庭說,一份好的工作可以做得長久,但張國煒用一張協議書騙她離職,只為成全與現在妻子的婚姻,還嗆她說,「若不離職,我也有辦法讓妳離職,因為長榮航空是我們家的」,張國煒並對她說,要工作的話,可以幫她,蔡哽咽向法官說,但張國煒安排的工作不是殺魚,就是housekeeping,「難道我就這麼沒價值得到好工作?」
蔡菁珊向法官說,她從沒有貪求,若她有貪念的話,離婚時也不會放棄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她只想求這位董事長給她應有的交代,但張連一個月都沒有給付,她哽咽地說,自除寄存證信函外,也曾到長榮航空公司大門口站,但卻進不了門,請空服員幫他找張國煒的辦公室電話,打去祕書說不在,傳簡訊找張國煒也未獲回應。
張國煒委任律師當庭反駁,指張國煒沒對蔡菁珊嗆「長榮航空是我們家的」,且當時的合約有贍養費性質,而蔡菁珊已再婚,也有了工作,蔡菁珊不需要贍養費了,無權要求張國煒賠償,且是在離婚10年後才提告,已超出時效,律師認為,雙方離婚時,張國煒也已付千萬元贍養費,張國煒的律師強調,如果要賠,也是賠到蔡菁珊滿25年退休年資為止,蔡菁珊反嗆律師:「你工作賺的薪水,也是贍養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