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分析,大多數編劇膽小害羞,也有心理障礙。比方有些人接了老師的案子,覺得師徒間不方便要求權利;菜鳥編劇則擔心爭取權益,會被視為難搞而列為拒絕往來戶。也有人看不懂合約,或看懂了卻不敢爭取,索性「閉著眼睛簽約」,導致災難連番而至。
面對這群「法律天兵」,黃秀蘭通常建議他們,一旦發生合約爭議,要克服羞怯、面對法律流程。假設對方不付款,可先要求對方依約,否則就寄存證信函予以警告。萬一只付一半,此時可寄出律師函,或者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扣押財產等,「這些流程都練習一次,以後就不會害怕。」
另外要懂得防患未然,黃秀蘭不諱言,編劇簽約常落入授權和轉讓的法律盲點,莫名其妙把作品權利讓渡(賣斷)出去。她說:「現在商業慣例上、95%都只簽授權,所以要訂出授權的期間、金額和地區。」授權範圍也要事前決定好,亦即詳列舞台劇、電玩等衍生著作的項目,以免作品被拿去開發成IP(intellectual property智慧財產權,指開發成娛樂授權內容),自己卻什麼價值都享受不到。
訂定退場機制也很重要,因為文創作品非常主觀,故事寫出來後,投資者或導演無法接受的情形時有所聞,若事先訂下違約處理方式,合作不下去還可和平分手。有些人認為這是觸霉頭,但黃秀蘭強調,文創作品變動大、具不確定性,有了退場機制,一旦創作者決定離開,要留下作品或退錢便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