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時,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即曾決議建議廢止通姦罪,當時的會議委員認為,通姦罪在過去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台灣性平法制多有缺漏的年代,具保護弱勢配偶功能,但我國目前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且在《民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監護,都已符合性別主流化標準,不必再以《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來規範夫妻關係。
此外,關於通姦罪的提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規定,如果配偶與配偶以外的第三者性交後,二人在遭提告通姦後,事後可以單獨對配偶撤告,對第三者繼續告到底,此時第三者形成弱勢,在對方夫妻的聯手下,幾乎難逃被判有罪的命運。
3年前的司改國是會議中,委員紀惠容即舉例,曾有大學狼師性侵女學生,狼師的妻子知道,馬上告女學生與狼師通姦,最後女學生還要賠償30萬元,而狼師的妻子對丈夫撤告,狼師根本沒被處罰,當時的分組會議通過除罪化決議,建議廢止通姦罪,若無法立即除罪,應刪除《刑事訴訟法》但書規定,要撤告就一起撤,避免只對配偶撤告,小三或小王仍須受刑罰追訴。
此外,曾替捷運殺人犯鄭捷及小燈泡命案被告王景玉辯護的律師黃致豪,遭女子指控利用臉書約砲,且對她說做愛完內射,可以改善經痛,還傳出他以會被老婆告通姦為由,暗示女子不要張揚,當時傳出黃致豪以通姦罪的相關法律當護身符,在法界引發熱烈討論,黃致豪否認指控,但隨後請辭台北律師公會理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