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上該法第13條之2規定:「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刑責拉高至1年以上10年以下,但構成要件卻不明確,司法實務上將造成被告工程師的訴訟過程很艱辛,更會使得高科技人才的工作權益受損。
律師賈俊益指出,美商「美光公司」控告「聯電」及跳槽到該公司的員工何建廷、王永銘、戎樂天等人,一審重判,引起高科技業譁然,他身為辯護律師,在不評論個案的情況下,也發現到現行司法實務的運作方式,將使得涉案研發人員面臨很高的職業風險。
該案自2017年8月31日起訴到今年6月13日宣判,拖了將近3年之久,現在才剛上訴二審,等到定讞不知道還要幾年?賈俊益指出,這段期間,涉案工程師會被冰起來,就算沒被解職也很難熬,即使最後獲判無罪,黃金歲月盡耗於訴訟,在高度競爭的高科技業,恐怕一旦涉案,前途也毀了!
更糟糕的是,「營業秘密法」範圍太廣泛,不夠明確。賈俊益指出,通常公司會要求新進員工簽署「保密合約」,其內容包山包海,一份看似不重要的陳年資料,也可能屬於營業祕密。
而且,營業祕密案件審理必定涉及許多電磁紀錄,如何閱卷?如何提示?賈俊益說,其實法院也還在摸索階段,所以,審理時間會拖很久;甚至他發現,工程師之間的技術交流、討論內容等電磁資料,若成為證物,都可能被法官認為洩漏「營業機密」,但在專業人士看來,就只是很普通的內容,這種對被告不利的「確認偏誤」情形,恐層出不窮,讓工程師疲於舉證。
可是,被告若要解釋,需經過繁複的說明,或找專家作證,而以前的同事多半不願意淌渾水,小小的科技圈,懂得的人,對於跨國企業間的糾紛,總是能避免就避免,在舉證方面,被告碰上擁有龐大律師團的高科技公司,相對弱勢。
賈俊益指出,本案一審宣判後,已經有媒體以社論批判其不合理之處,這篇文章指出:「令人百思不解的是,為何『知悉或持有營業祕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營業祕密』的刑事責任,會高於可責性至少較大的『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祕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營業祕密行為?」這篇社論強調,台中地院此判決是「營業秘密法」7年前增加刑事處罰以來,從沒有過的嚴峻局面。
更令科技界人人自危的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規定:「意圖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相當重,不得緩刑,但構成條文卻很不明確。
賈俊益指出,若某研發人員,從甲公司被挖角到乙公司,而轉職之後,乙公司高層突然要與中國、港澳的公司合作,這也不是一個小小研發人員能夠左右,難道因為這樣,刑責得加重?
賈俊益強調,因為法律規範模糊,工程師一不小心就會觸法,甚至可能因此影響到其工作權,一旦涉案,恐怕整個職業生涯就會被冗長的司法審理過程扼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