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人的審判,必然會出錯,總會有幾位朋友運氣比較差。這是制度必然出現的錯誤,系統上的錯誤,造成當事人的特別犧牲。」羅士翔解釋,刑事補償便是回應司法系統造成的傷害,「一定會有冤案、錯判,所以國家必須好好評價因為國家錯判造成的損害。龍綺他們是制度漏洞下的犧牲者,同樣是特別犧牲,同樣替我們受司法錯判,特別犧牲在他們身上所造成的傷害歷歷在目,結果我們卻不能夠做任何事情。」
修法立意佳 效益仍惹議
近12年來,至少有117人與陳龍綺、林進龍的受害情況相似。而117這個數字,還僅是司法院從已獲得平反的冤案中推算而來,不含仍在平反中、放棄平反或無法平反者。
2017年政府召開司改國是會議,陳龍綺被選為司改國是會議委員,他在會議中不斷向政府單位強調目前制度的缺陷。當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也明文,政府應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制,並建立無辜受害者援助機制。
依現行《刑事補償法》第六條,受人身自由拘束的受冤者,可請求每天3,000至5,000元的補償,由法官審酌受害人所受損失、可歸責事由的程度及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之情節決定金額。歷時4年,司法院終於在去年10月底提出《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回應當年決議內容。草案增訂的第6之1條,被稱為「陳龍綺條款」,將大幅放寬刑事補償適用範圍,因偵查、審判過程或判決結果,未受人身自由拘束的無辜受害人,遭受人身自由以外的人格法益受到重大損失,且無法聲請國家賠償時,也可以聲請刑事補償,且修法公布後回溯適用2年。人格法益補償因難以天數衡量,司法院目前規劃以「基數」計算,最高(死刑)基數為50,最低基數則為1,每一基數為2萬元;按死刑、無期徒刑、10年、5年、1年有期徒刑設定級距。
但,草案增訂的6之1條立意進步,卻顯得誠意不足。以陳龍綺為例,他被判4年2個月,8至18個基數,僅能獲16萬至36萬元的補償,林進龍則最高僅能獲68萬元的補償。
一向致力推動改革的陳龍綺,直說無法接受司法院目前推出的補償方式,制度並不公平。若他當時沒逃亡、服4年刑,最少能獲450萬元的補償,「但我們不是真的犯錯、是逃犯,而是被國家公權力追殺的人,為什麼逼我要進去關?逃比關還痛苦啊!為什麼補償會差這麼多?」他氣憤地說。
陳龍綺被誤判為性侵加害人,一旦入獄,還得接受刑後矯正治療,「性侵犯被關特別痛苦,社會不是流傳會有全餐招待?我沒有做,還要硬逼進去騙心理輔導師、醫生說,我知道我當時不對,以後不會了,這不是一個很大的折磨嗎? 」
羅士翔也指出,補償受冤者不應限於金錢補償的層次,但過低的補償金額,「彷彿在跟法官說,我今天如果判4年的刑期,判錯了,金額就是36萬元,代價就是這樣。對法官來說36萬元很大嗎?會形成『錯判也沒那麼嚴重』的氛圍。」
司法院回應 護制度平衡
司法院的想法顯然和冤案當事人不同。代表司法院發言的刑事廳法官楊明佳解釋:「大家一樣都是相同的罪名,相同的行為人有罪判決確定,你沒去關,你可以獲得這些金額,我有去關,我拿的卻比你少?兩者之間應該還是要平衡。」
維持制度平衡,便是將補償金額打折為1/10,以「避免國家財政負擔過重」。例如,受死刑宣告的受冤者如果被關,最低額是補償1,000萬元,那沒被關的逃亡者,「天花板就是100萬元。」楊明佳解釋,目前國家依第6條所補償的金額,每年平均約3,000萬元,若新法上路,2008年至2020年9月可適用第6之1條的案件共有117件;根據草案計算方式,每年平均支付約321.7萬元,與第6條支出金額略為10比1。
「我們不是耶誕老公公發禮物啊?我給你再多的金錢,其實都換不回你失去的青春、失去的時間,或者曾經造成你的損害、對社會的不信賴,這些再多的金錢都彌補不了。」楊明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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