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司法院提出的草案版本,除了增訂6-1條,使人身自由未遭限制或拘束的冤案受害人也能獲得補償外,也刪除多年來具爭議的第7條,該條文指出,補償請求的受害人如果具有可歸責事由,就其個案情節,依社會一般通念,法官認為補償金3千至5千顯然過高時,得酌減補償金額至1千至3千。
雖然上述增刪的條文被認為進步,但司法院版仍被民團和立委認為誠意不足,還有進步空間。目前,司法院版除了被稱為「陳龍綺條款」、第6之1條的補償金額過低,遭受民團、立委和冤案受害當事人批判外,也被認為缺乏非金錢性補償的觀念。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宣傳主任柯昀青指出,目前司法院版仍缺乏回復冤案受害人名譽的制度。目前,時代力量版的《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也特別提出「受害人經再 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裁判無 罪確定前,經有罪判決確 定者,應發給無罪確定證明書。」
雖然目前司法院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0條,法院會將再審案件受無罪判決者,將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地方報紙,但柯昀青認為這並不足夠。她解釋,發放無辜證明不只是名譽恢復,而是更積極讓國家去證明「冤案就是被國家錯誤判決的受害者」,「他們求職的時候,怎麼跟新雇主解釋我是一個冤案當事人?我過去浪費了10年、20年,不是我的錯?他們可能直接搜新聞給對方看,但怎麼可以透過個人來做這件事情?不斷證明我是無辜的、這是國家害我的?」
「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給他錢,但很多東西是用錢賠不了的,」柯昀青認為目前司法院版的草案,仍注重在金錢補償,而未考量非金錢性的補償。她以美國經驗舉例,有些州除了金錢補償外,也會在特別照顧冤案受害人的居住、健康及就學就業輔導,「關了10幾20年,你跟外面家人可能沒聯繫,出來是沒有地方去的,這些人即刻的居住需求就變得需要協助,美國幾個州也有不同規定,有些會支付你受高等教育,5年到7年的學費,因為你被國家剝奪了受教育的機會,學費誰付?當然是國家。就業輔導也是一樣,我過去浪費那麼多的時間、履歷是空白的,頭路要找什麼?電腦手機不一定會用,這些難道國家不用負責?」
司法院目前並未在草案中建立冤案受害人社會復歸的機制。代表司法院發言、刑事廳法官楊明佳解釋,這部分雖然司改國是會議有所決議,但在司法院討論後,認為這部分業務並不歸屬司法院。「確實決議內容有說,政府應該要把犯罪被害人保護跟無辜受害者保護,就是我們刑補這一邊,兩個做統合。但現在來講,犯罪被害人保護、更生人保護,他的主管機關是誰?是法務部。107年,行政院已經核定法務部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的方案,其中某一個部分有提到冤獄的受害人,」楊明佳說。
「今天一個突如其來的冤案,是一個很大的浩劫,你的人生就像被一個炸彈炸過。一個真正無罪的人,他出獄之後要復歸社會,要有一個體系支撐著他,在他走出監獄那一刻,不是除了開一庭刑事補償之外,什麼都沒有。」立委邱顯智說,目前時代力量提出的草案版本中,就明確指出:「受害人復歸社會的扶助機制,由司 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柯昀青也強調,雖然往冤案保護者的典範前進,需要跨部會協調,確實可能有組織運作上的困難,但在草案中放規範性的、宣示性的條文,還是有其重要性。柯昀青也補充,目前草案中仍缺乏冤案調查,司法院應該審慎考慮,「小學生寫考卷,錯題了老師都會檢討,國家犯了這麼大的錯誤,有些涉及人的生命,卻不用檢討?冤案研究的啟動,放在刑事補償法裡面也很合理啊!一個確定翻案的案子、經過司法體系認定有問題、改判, 檢討不是很剛好?但這次草案裡面卻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