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擔任警察後,黃金輝開過廚餘車、當過保全。二審宣判後不久,儘管家用吃緊,他還是辭去保全工作。「聽說三審希望不大,要準備入監服刑了,入監前我想好好休息,我已經工作太久。」
一時便宜行事 換來圖利罪
49歲的他當了25年警察,其中十多年,每天睡在派出所。差幾個月就整整滿25年、可以領退休金之際,發生了一件事,那是2019年底,當地警方取締飆車族,查到2台改裝機車,黃金輝幫忙處理。他通融其中1位車主,讓車主在摩托車被扣押之前更換一些零件,最後他被判刑1年半,且工作丟了,退休金也沒了。法條是《貪污治罪條例》。
我們是透過判決書系統,搜尋到黃金輝的案子。今年4月,總統蔡英文特赦退役少將韓豫平,法律圈議論紛紛,有人支持特赦且替韓豫平說話,卻也不少人說:「我手上隨便找,都有更值得特赦的案子。」幾人指點我們關鍵字:貪汙、圖利、警員、開單⋯果然,搜尋約莫一個小時,我們就找到了黃金輝的案例。
那天,黃金輝負責開單,依經驗,那2輛改裝機車可能是報廢車輛,黃金輝查詢監理處資料,果然,第1輛的牌照顯示為「報廢車輛」,黃金輝扣押、開單。第2輛卻顯示「牌照收繳修正」,他愣了,不懂意思。
「我們都是一個人服勤,那天週日,我沒有人可以問,不能夠冒然扣押。」他的派出所位在林口的海邊,人少事少,業務頂多是取締飆車族,以及援救想跳海的人。
此時他有2個選擇,一是放車放人,隔天若確認是報廢車,再扣押,但風險是要再想辦法討回機車。第二是先扣押再說,「但如果事後發現並非報廢車輛,我就要寫報告,說明為什麼開紅單,很麻煩。」
「我承認我就是想簡單便宜行事。」他想到第3種方式:說服車主自願留車。飆仔當然不願,2人討價還價,黃金輝答應讓飆仔更換摩托車上的堪用零件。
隔天他詢問監理處,監理處一查,回答:「那台是報廢車輛。」機車確定要扣押。飆仔卻遲遲才來換零件,且不但換了排氣管、儀表板等,還趁黃金輝沒能留意時,連引擎都偷偷換了。黃金輝曾叮囑飆仔不得更換引擎。引擎上有編號,但,飆仔偷偷去修車行,將原有引擎上烙有編號的鐵片切割下來,焊到另一個不值錢的引擎上,乾坤大挪移。
黃金輝急了,但木已成舟,「我當場也不知該怎麼處理,因為鐵片已切割,沒辦法恢復原狀,最後只能讓他整組帶走,我紅單開一開,讓他回去。人的心理就是事情過去、沒人發現,就算了。」
事後黃金輝遭人檢舉,而且,飆仔把換來的零件拿去賣,共賣了2萬多元。隔年黃金輝被起訴,最後,判刑1年半。罪名是人人朗朗上口的《貪污治罪條例》,黃金輝觸犯第六條「圖利罪」,刑期5年以上。
重得令人驚訝,但,黃金輝並非唯一一個令人不解的案例,前陣子獲得總統蔡英文特赦的退役少將韓豫平,觸犯的也是《貪污治罪條例》,他挪用二千八百多元的加菜金,招待部屬的家人,被判刑4年半。
問題不在法官 是恐龍法律
不少人罵法官恐龍,然而,真正的問題可能更在於恐龍法律。這部立於1963年的法,原名《動員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短短20條,但隨便一個條文都是5年、7年起跳的重罪。最令人費解是第四條,例如「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依此定義,把公家文具拿回家給小孩用也符合,刑期卻是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令人滿臉問號。
幾十年來,《貪污治罪條例》引發的爭議案件並不少見,幾年前,法務部廉政署曾提出修法建議,無奈礙於民意,始終沒下文。
這些年來,《貪污治罪條例》到底辦了哪些人?中央廉政委員、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林志潔說:「我們做過廉政統計,絕大部分被判刑的都是底層公務員。我們想像中《貪污治罪條例》是嚴懲貪官汙吏,結果最後被判刑的大多是這樣的人。」
新竹市垃圾車清潔隊員顏輝煌,正是統計數據中的一位,也是林志潔印象最深刻的。2014至2015年的1年多期間,顏輝煌同情一位認識的拾荒阿嬤,於是在收取大量民眾不要的資源回收物後,會將一些回收物放到阿嬤家門口。
後來顏輝煌遭人檢舉,最後,他被檢察官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結局是被判刑10個月、緩刑2年。與顏輝煌同一車的駕駛也被判9個月、緩刑2年。
雖可緩刑,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員一旦被判貪汙,即使緩刑也喪失公務員資格。當了二十多年清潔隊員的顏輝煌,失業了,那時他已五十多歲,重新找工作談何容易,後來他去開選舉車、去寺廟幫忙,總之到處打零工,3年前才與太太在南寮漁港附近開起冰店,假日靠遊客、平日靠科技廠的下午訂單勉強撐著,偏又遇上疫情,至今負債。
我們是透過臉書找到顏輝煌本人,事發之前,他會在臉書熱心宣導民眾倒垃圾的注意事項,顯然對這份常遭人們走避的工作非但不以為羞,還頗有熱忱。事情發生後,他的臉書沉寂許久,之後,再也沒有清潔隊的相關貼文。再隔一段時間,轉為冰店的照片。
罪名定義空泛 受法界抨擊
如今已60歲的顏輝煌坐在毫無裝潢的冰店裡,對我們回憶那段日子:「事情發生後,我待在家裡半年沒出門,都在沙發上,一直胡思亂想。也沒收入,都靠老婆。」他說,拾荒老婦人是他自小認識的老鄰居,大他十多歲,婦人老了住在貨櫃屋,經濟狀況不是很好。
「也不能說是阿婆害的,她有出來作證,説她沒有把回收物變賣的錢拿給我,就OK了。」只是,即使錢沒放到自己口袋,只是圖利他人,依法也是觸犯「圖利罪」。當年,老婦人拿了顏輝煌放在門口的回收物後,陸續變賣十來次,每次大概賣得2、300元,因此全案「犯罪所得」共2千多元。
連法官都在判決書寫著:「(顏輝煌與同車駕駛)深知從事回收之辛勞,而且清潔隊之回收量越大,代表個人在街頭所能撿拾之回收物相對減少,被告顏輝煌又因遇見舊時鄰居,即證人陳王引,見其年事已高仍在從事資源回收,因而心生同情⋯」
那位也被判刑9個月、因此失業的同車駕駛呢?顏輝煌的神情瞬時更加沉重:「(官司纏訟時)他看起來很憂鬱,後來我有line他,但他沒讀。以前他會跟同事去爬十八尖山,我有問同事,同事也有問我,但大家說後來都沒看到他了。我真的很對不起他,我連累他。」
沒有人找得到他嗎?「其實,我也可以硬著頭皮去他家裡問,可是我看到他老婆的話,我真的⋯愧疚啊!那時他小孩都還在讀書。」
顏輝煌與那位駕駛到底犯了什麼罪?查閱判決書,罪名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共同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刑度5年以上。法官幾乎找遍各項法條試著為2人減刑,但一減再減,最多仍只能減到10個月。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恒達以「包山包海」形容《貪污治罪條例》,「把一些跟貪汙沒什麼關係的罪也放進去,且刑度全部拉高。」
許恒達解釋,公務行為與一般民間企業行為的極大差別,在於公務行為會產生「權力關係」,公務員有最終的決定權,例如核發建照,因此應該依法,而非趁機獲得私人利益,「貪汙就是指公務員利用他的權力,所有的事情都要從他所連動到的power(權力)來判斷。但《貪污治罪條例》卻不是這樣規範。」
他說,若回歸到「公權力的執行」來判斷,那位清潔隊員似乎沒有那麼大的決定權,頂多是一般的財產犯罪,而非貪汙。此外,以顏輝煌的案件而言,我國《刑法》就有「侵占罪」,即使與公務有關的「公務侵占罪」,刑度也不過1至7年,但因為有了《貪污治罪條例》,「就變成很可怕的重罪,最輕5年,導致刑度出現非常不合理的情況。」由於刑度高,即使犯罪所得5萬元以下可減刑,空間仍有限。
中低階層上演 小罪遭重罰
類似的悲劇不斷在泛公務體系的中低階層上演,但大概正因位階低,始終乏人關注,直到少將韓豫平的事件發生。
今年5月剛卸任檢察總長的江惠民就說:「老百姓對貪汙深惡痛絕,所以如果沒有一個案件當作契機,沒有一個執政黨敢修法,所以像(行政首長)『特別費』,血流成河,但當時沒有一個人敢修法,最後才廢除。」
從基層檢察官當到檢察總長,江惠民對於《貪污治罪條例》的問題特別有感:「幾年前有個案子,監所管理員拿一包菸私下送給一個收容人,就被判圖利罪。我幫他提『非常上訴』,因為他是拿自己的菸送給對方,依監所的規定,收容人不能夠私自保管香菸,所以這只是違規而已,管理員卻被判貪汙,那個罪名是一輩子掛在他身上的。」
我們搜尋判決書,管理員姓黃,事情發生在台中看守所,那位收容人在入監前,曾與黃姓管理員在聚會上有一面之緣,算是相識。收容人入監後,某天菸癮發作,他問黃姓管理員有沒有菸,黃男也有抽菸的習慣,於是拿出自己的一包七星菸送他。結果黃男一審被重判2年半;二審改判1年3個月,緩刑4年,但要繳25萬元罰金。黃男再上訴,卻被最高法院駁回。最後,時任檢察總長的江惠民也為他提起非常上訴,無奈依然被駁回。
因此,黃姓管理員雖免去牢獄之災,卻從此失去了監獄管理員這份工作。黃姓管理員婉謝我們的採訪,他的辯護律師石宜琳對我們說,事發時黃男只差幾年就可退休,事後不只失業,「退休金也全部沒了,他已經六十多歲,後來只好回嘉義,在海邊人家養殖蚵仔的地方幫忙,算是打零工。」
黃男借錢繳了25萬元罰金,認分離開監所,回老家打零工。倒是石宜琳看不下去,今年3月再幫他聲請一次非常上訴。「那包菸才85元,且菸是他自己送給收容人的,菸不是公家的。最重要的,沒有任何人的『法益』因此受到侵害,包括國家法益也沒被侵害,所以最多就是行政懲處而已,若這樣可成立貪汙圖利罪,等於法院擴張解釋,以後人民的自由、生命、財產,是不是也會因為主管機關的一句話,就被剝奪?」
造成肅貪障礙 應併入刑法
有些人被判得冤,有些人則是小罪重判,例如目前占貪汙案件最大宗的「詐領」。前檢察總長江惠民解釋:「像詐領加班費,並不涉及濫用公權力,只是虛報,有的檢察官、法官會用普通詐欺罪,但有的就用貪汙罪,大家看法分歧。我們還遇過同一個案子有好幾個被告,有些被告繳回詐領款項、緩起訴金,就緩起訴,有些被告卻被認為貪汙。」
畸形的法律帶來畸形現象。若判貪汙,即使詐領幾千元加班費,刑度卻高達7年以上,頂多適用「5萬元以下可減刑」,但也只能減一半。為了避免不公平,江惠民卸任前最後一項重要政策,便是在搜集學界意見後,宣布往後公務員若詐領加班費、差旅費、值班費、休假補助這四類案件,檢方將一律以普通詐欺罪起訴。
江惠民感嘆:「《貪污治罪條例》要辦的是大官大貪,像高官貪幾千萬元那種案子,辦起來大快人心,結果現在抓的都是最基層,好像有點劃錯重點。」他又說,《貪污治罪條例》是特別法,「時空背景不一樣,民國五十幾年訂的,刑度很重,內容卻不明確。一個法律若不明確,就很難讓民眾遵守,且會導致有的法官判得很重、有的法官判得輕,對被告不公平,民眾也會懷疑是不是法官或檢察官收錢?對司法公信力的傷害很大。」
除了犯罪的定義不明確,《貪污治罪條例》另一問題是刑度的起跳太重。貪汙犯不就應該嚴懲嗎?江惠民卻說,起跳的刑度太重會衍生一個問題:「罪與刑不相當,檢察官有時候就會起訴不下去,或法官判不下去,因為他們知道只要一判下去,那個人的一生就毀了,就會找各種奇奇怪怪的理由改判,導致出現一些奇異的判決。」
結果,反倒不利肅貪,多麼違反人們直覺的悖論。但另一位法界人士也談到同樣觀察:「如果刑度合理,檢察官證據查得差不多時,會比較敢起訴,法官也比較敢判下去。但如果他們覺得一判下去就是很嚴重的罪時,檢察官出手就會顧忌很多,法官也不太敢判,會傾向判無罪。所以,本來是為了嚴懲貪汙的法律,實際操作起來反而可能變成肅貪的障礙,這是審判心理。」這位法界人士建議,《貪污治罪條例》應與《刑法》整併,「讓它變成更妥適、更有效能的法律,嚴刑峻罰並不一定就是好的法律。」
研究貪汙罪甚深的台大法律系教授許恒達也說,《貪污治罪條例》中的犯罪類型,幾乎都能在《刑法》中找到同樣類型,例如《刑法》早有受賄、行賄、圖利、詐欺、侵占等罪,「把《貪污治罪條例》廢除,回到《刑法》,再補上幾個缺口,例如將『影響力交易』做出明確規範,就差不多了。」《刑法》的刑度不會太輕嗎?他說,其他國家的刑度也大多如此,唯獨我國《貪污治罪條例》刑度特別高,顯然刑度加重與貪汙的預防不必然有關聯性。
特赦引發不公 修法是根本
這樣的話,我們對A很多錢的人就無可奈何?「A很多錢,可以沒收。另外,我個人看法是,對這些人想要有效監督,更好的方式是公務員的懲戒措施,以及職務活動上有效的預防控管,這點我們做得不夠周密,比方公務員的職務活動,在台灣受到的監管很有限,對企業高層的監管也是,讓企業把公司當作自家一樣。還有,公務員違反職務,導致政府要負擔財產損害時,比方政府標案的減價收受,造成公務成本浪費或公有物財產損失,或者兆豐案,之前黃國昌委員就說過要求償,我覺得很合理,今天如果是私人企業,會不求償嗎?可是換成公家機關就都算了,大家覺得求償很麻煩,就不去跟亂搞的人求償。當然,財產損害的判斷與關聯性確實不好認定,但是至少試試看,而非都不去嘗試。」
怪物法律的成效,沒人看得出來,釀成的悲劇卻一樁又一樁,從將軍、清潔隊員到基層員警,以及更多無聲無息淹沒在海量判決中,我們無法一一採訪的無名受害者,交大科法所教授林志潔就說:「類似案件很多,再不修法,特赦也沒用,因為你特赦A,但B跟C的情況可能更堪憫,特赦反而引發不公平,所以最根本方式還是修法。」林志潔也認為,回歸《刑法》的「瀆職」罪章即可,不需要額外設《貪污治罪條例》,「即使還想留著這部法,裡面的很多『構成要件』必須修法,因為完全不合時宜。」
多不合時宜?以當年的總統專機私菸案為例,後來14人被判刑,有些依逃漏稅判半年至2年多,但輪值載私菸的6位駕駛兵都被判6年以上,其中1人僅訂13條菸,犯罪所得9千元,因此被批「基層頂罪、高層沒事」。重刑依據,正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中「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品或漏稅物品」,要判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對此林志潔說:「立法當年的情境,是用稀有的公務車載送危險物品去助敵,所以刑度當然10年起跳,但用在今天,就充滿了不合理的穿越感,造成罪責不相當。」
無奈懼於民意,修法之路始終遙遙無期。至少警察黃金輝可能等不到修法了,事發至今他嚴重失眠,「我晚上只要躺在床上,就會去想我怎麼會變成這個樣子,每天都在想這件案子,睡不著,都到早上才睡一下。」
法規認知差異 讓基層混淆
他解釋為何一審時不願認罪,因為他根本不認為自己貪汙,「我只是犯『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我沒仔細看過《貪污治罪條例》,法官都認為我們應該要知道,事實上我們並不知道,以前警專也沒讀過,我們是讀《刑法》。我就是書讀不好才當警察,書讀得好我就當律師、檢察官了。」
二審時他終於搞懂一些,但同事們依然勸他不可認罪,因為公務員一旦被判貪汙,一律免職,「其他犯罪,只要不是貪汙,都有可能重回警務工作。所以開庭時我一直跟法官爭論,我説我沒有同意對方更換引擎,我想脫離圖利罪的範圍。可是辯論庭我只有五分鐘,我沒有機會講太多。」
開庭結束,他回家再讀一次法條,終於懂了,不論他有沒有同意飆仔更換引擎,只要他允許飆仔更換其他零件,便可能犯下「圖利」罪—意圖讓飆仔獲得不法的利益。他的爭辯,反倒令法官認為他並未真心認罪,最後,二審依舊維持原判。但,即使依照法官的認定—黃金輝允許飆仔更換引擎等零件,如此就判一年半,仍令人吃驚。
黃金輝至今介意自己並沒有同意換引擎,採訪時他說得急又快,努力申冤,然而他畢竟不是靠口條吃飯,心急下不免亂了條理,記者反覆問了幾次仍難釐清案情,我感覺他似乎把我當成法官了,不斷地急著解釋,最後我忍不住說:「你不要這麼急,這樣子我會聽不懂,開庭時法官也可能會聽不懂。」他聽了黯然說:「我們當事人當然會很緊張。我後來回想,法院不是我們這種一般人可以玩的,我們對法院都不了解。」
「我犯了罪,沒錯,但應該是可以被原諒的錯,我沒有拿人家錢,只是一時心軟,加上圖個方便,結果1個月8、9萬元的工作沒了,退休金也全部沒了。本來我打算再做幾年,55歲退休1個月可以領5萬多元,現在全都沒了,還要入監服刑。」
過去月入8、9萬元,是本薪加上天天睡派出所的加班費,「這十幾年我都是放假才回家,從小孩很小的時候,我就待在這個海邊的派出所,所以跟家人的關係沒那麼親密,十幾年就這樣過去,現在小孩都長大了,時間也回不來,沒辦法做任何補償,本來想說就平平安安退休、領月退俸,至少不會變成小孩的負擔。」
想平反不認罪 反而遭重判
現在他什麼都不敢想,「服刑回來,我就有前科,連保全都沒辦法做,你說我到底能幹嘛?所以我一開始當然不敢認罪,我都幾歲了。」少將韓豫平當初不願認罪,也是同樣原因吧,當了大半輩子軍人,最後只因2千多元加菜金,退休俸全沒了。只是,2人的不敢認罪,皆遭法官解讀為毫無悔意,最後重判。
萬一三審又被駁回,你有考慮聲請大法官釋憲嗎?黃金輝愣了一下,似乎從沒想過這個可能性,最後眼神疲倦地說,經濟已捉襟見肘,二審的律師費是拜託好友幫忙付的,三審狀子又花了幾萬元,怕已無能力。「我當然希望有平反或緩刑的機會,但我不知道要不要抱著期待,我要不要去找工作?找到工作萬一馬上又要入監怎麼辦?」
採訪結束時,他又忽然對我說:「謝謝妳今天聽我講了這麼多,我一直沒有什麼機會講這些。」過去,一審時他不知如何辯解,不敢開口,只請律師講,二審他決定開口辯解,卻只有不到5分鐘可講,偏偏他一急起來就亂了條理,今天終於有機會對人講清楚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