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可緩刑,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員一旦被判貪汙,即使緩刑也喪失公務員資格。當了20多年清潔隊員的顏輝煌,失業了,那時他已50多歲,重新找工作談何容易,後來他去開選舉車、去寺廟幫忙,總之到處打零工,3年前才與太太在南寮漁港附近開起冰店,假日靠遊客、平日靠科技廠的下午訂單勉強撐著,偏又遇上疫情,至今負債。
我們是透過臉書找到顏輝煌本人,事發之前,他會在臉書熱心宣導民眾倒垃圾的注意事項,顯然對這份常遭人們走避的工作非但不以為羞,還頗有熱忱。事情發生後,他的臉書沉寂許久,之後,再也沒有清潔隊的相關貼文。再隔一段時間,轉為冰店的照片。
罪名定義空泛 受法界抨擊
如今已60歲的顏輝煌坐在毫無裝潢的冰店裡,對我們回憶那段日子:「事情發生後,我待在家裡半年沒出門,都在沙發上,一直胡思亂想。也沒收入,都靠老婆。」他說,拾荒老婦人是他自小認識的老鄰居,大他十多歲,婦人老了住在貨櫃屋,經濟狀況不是很好。
「也不能說是阿婆害的,她有出來作證,說她沒有把回收物變賣的錢拿給我,就OK了。」只是,即使錢沒放到自己口袋,只是圖利他人,依法也是觸犯「圖利罪」。當年,老婦人拿了顏輝煌放在門口的回收物後,陸續變賣十來次,每次大概賣得200、300元,因此全案「犯罪所得」共2,000多元。
連法官都在判決書寫著:「(顏輝煌與同車駕駛)深知從事回收之辛勞,而且清潔隊之回收量越大,代表個人在街頭所能撿拾之回收物相對減少,被告顏輝煌又因遇見舊時鄰居,即證人陳王引,見其年事已高仍在從事資源回收,因而心生同情⋯」
那位也被判刑9個月、因此失業的同車駕駛呢?顏輝煌的神情瞬時更加沉重:「(官司纏訟時)他看起來很憂鬱,後來我有line他,但他沒讀。以前他會跟同事去爬十八尖山,我有問同事,同事也有問我,但大家說後來都沒看到他了。我真的很對不起他,我連累他。」
沒有人找得到他嗎?「其實,我也可以硬著頭皮去他家裡問,可是我看到他老婆的話,我真的⋯愧疚啊!那時他小孩都還在讀書。」
顏輝煌與那位駕駛到底犯了什麼罪?查閱判決書,罪名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共同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刑度5年以上。法官幾乎找遍各項法條試著為2人減刑,但一減再減,最多仍只能減到10個月。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恒達以「包山包海」形容《貪污治罪條例》,「把一些跟貪汙沒什麼關係的罪也放進去,且刑度全部拉高。」
許恒達解釋,公務行為與一般民間企業行為的極大差別,在於公務行為會產生「權力關係」,公務員有最終的決定權,例如核發建照,因此應該依法,而非趁機獲得私人利益,「貪汙就是指公務員利用他的權力,所有的事情都要從他所連動到的power(權力)來判斷。但《貪污治罪條例》卻不是這樣規範。」
他說,若回歸到「公權力的執行」來判斷,那位清潔隊員似乎沒有那麼大的決定權,頂多是一般的財產犯罪,而非貪汙。此外,以顏輝煌的案件而言,我國《刑法》就有「侵占罪」,即使與公務有關的「公務侵占罪」,刑度也不過1至7年,但因為有了《貪污治罪條例》,「就變成很可怕的重罪,最輕5年,導致刑度出現非常不合理的情況。」由於刑度高,即使犯罪所得5萬元以下可減刑,空間仍有限。
中低階層上演 小罪遭重罰
類似的悲劇不斷在泛公務體系的中低階層上演,但大概正因位階低,始終乏人關注,直到少將韓豫平的事件發生。
今年5月剛卸任檢察總長的江惠民就說:「老百姓對貪汙深惡痛絕,所以如果沒有一個案件當作契機,沒有一個執政黨敢修法,所以像(行政首長)『特別費』,血流成河,但當時沒有一個人敢修法,最後才廢除。」
從基層檢察官當到檢察總長,江惠民對於《貪污治罪條例》的問題特別有感:「幾年前有個案子,監所管理員拿一包菸私下送給一個收容人,就被判圖利罪。我幫他提『非常上訴』,因為他是拿自己的菸送給對方,依監所的規定,收容人不能夠私自保管香菸,所以這只是違規而已,管理員卻被判貪汙,那個罪名是一輩子掛在他身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