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高雄一名生於2017年的女童,自2019年起於某幼兒園就讀,然而女童媽媽指控,幼兒園園長在2020年間某日,以女童犯錯要處罰為由,將女童帶至辦公室,違反其意願親吻她的嘴巴和足部,鎮撫摸她的乳頭、屁股及下體,控告園長涉犯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證據不足,做出不起訴處分,並駁回再議,媽媽認為檢方的認事用法有違誤,因此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高雄地方法院檢視女童媽媽對園長指控的罪嫌,檢視女童在對話錄音中透露之訊息,女童雖有提到「園長爸比雞雞硬硬的」「戳我的隱私處」「有說謊」等語,但也有很多明顯與事實不符的話語,像是「某老師就把我手手拉回來,然後我趁我還可以動,然後園長爸比還拉拉拉」「快要媽咪來接我的時候,他一直摸,然後你們看到就把我拉回來」「他用我10萬次啦」「他都晚上(用我)耶」「她就把園長爸比撞死了」「他的雞雞是藍色耶」「他(隱私處)有一個很尖的牙齒」「園長爸比把教室的門敲破」「他就把我抱抱抱抱抱抱抱到你學校外」等等。
法院指出,女童的陳述有許多超現實的描述,難以使人確認對話中哪些為真、哪些為假。由於女童當時僅約4歲,心智發展尚未臻成熟,其陳述確有可能無法區辨現實與想像,而將自己創造、虛構之內容充做自己親身經歷之事加以描述,讓人難辨虛實,因此需仰賴其他補強證據,確保與事實相符。
然而媽媽調查幼兒園監視器影像,檢方也傳喚幼兒園老師,都沒有找到園長有將孩童帶到辦公室個別指導的事實。檢方也請專家對女童之外陰部採檢送刑事局鑑定,未發現精子細胞,身上也沒有採出男性DNA;女童的私密部位亦未有外傷,均有驗傷診斷書可採。
法院認為檢方的不起訴處分與駁回再議均沒有違反法令。而媽媽認為,檢察官應該找兒童心理專家對女童進行評鑑,法官表示,本件檢警獲報後就經由社工評估進行簡述程序,而在員警對女童進行詢問程序時,也有專業人士在場陪同協助評估女童之作證能力,顯示偵查過程於法並無不合。檢察官可以個案情況請兒童心理專家進行鑑定,但並非法定的必要程序,因此也難認有調查未足之情事。
綜上所述,高雄地院認為檢方處分已敘明所憑證據與判斷理由,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園長涉犯媽媽指控之罪嫌,檢方的論斷沒有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適用法則或其他法令,媽媽指摘的情況均不足動搖原偵查結果,難認園長有達起訴門檻之程度,因此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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