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配提告主張,丈夫2015年至2021年間與女保險員發生婚外情,不但花大錢幫小三買房買車,對方還逼丈夫要離婚給名分,後來丈夫主動坦承認錯,她才知道外遇一事,認為女保險員侵犯她的配偶權,於是提告求償300萬元。
對此,小三女保險員辯稱,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始知憲法並未認定配偶權,民法亦無明文規範配偶權,難以認定元配究竟是何種權利受侵害?她也表示自己並無跟人夫發生性行為,不過人夫長期在外拈花惹草,侵害配偶權的另有其人,請求法院駁回請求。
不過,法官勘驗人夫與女保險員的對話紀錄,發現2人曾多次單獨出國、旅遊並同居,且小三的生活開銷都由男方負責;另外,男方還先幫她買了一輛69萬汽車,再花185萬換賓士車等,女保險員也會向男方討生活費,「匯給我」、「我買了這麼多」、「化妝品39640」等字句。因此,法官認為,兩人外遇長達6年之久,有同居事實,期間女保險員還要求男方跟元配離婚,行為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判小三應賠償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