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帶到台北,開始精神折磨,將近50個小時不能吃,不能睡,也不能上廁所,我就尿在褲子上。他們叫我寫認罪自白,但我連自己做錯了什麼都不知道。不認?那就來硬的。他們把我打到吐血,又叫我把血舔乾淨。拿大頭針插進我的指縫裡,第2針我就痛暈過去,被潑水弄醒,再插第3針。
【心內話】我為媽媽不殺人
1971年春天,我剛來台灣3年多,在成大念化工系。一天下課,出現一個人把我攔下,說有親戚從馬來西亞過來找我,我就跟他上了車。那個人姓張,我到現在還記得他的名字。
刑求過程,他們有意無意提起,我才知道是台南美國新聞處爆炸案。案子破了,他們還是不放我,話說得很白:「我們從台南把你騙上車的那一刻,就不會放過你了。你一個人在台灣孤獨無援,我把你殺了丟進海裡,沒有人會知道。」那時,他們抓一個人,能拿20萬元獎金,寧可殺錯一百,也不放過一個,於是改誣陷我是共產黨,以《懲治叛亂條例》二條一起訴我。唯一死刑的罪,最後卻判12年,我跟法官說:「12年很長,我不知道能不能撐過去。為什麼不判死?」
媽媽也以為我死了,準備把我的名字放上牌位,後來才輾轉得知我被關在綠島。在綠島,我失去求生意志,身體愈來愈不好,甚至有天無故暈倒,差點死掉。媽媽花了好多錢,終於獲准來看我。隔著玻璃窗,我心裡痛苦,不知道要講什麼。會面結束前我才說:「媽,請妳保重身體,我答應妳,一定會好好活著,回去馬來西亞跟你們團聚。」她哭了,把手搭上玻璃窗,我也把手搭上去,感受到一股熱流。她離開之後,被刑求都沒流一滴淚的我,跌坐在地上,開始哭。那是我這輩子哭得最悲痛的一次。
1983年,出獄後,台灣政府不讓我回家,也不給我身分證,我最終變成遊民。又是一個春天,有天在路上,我遇到那個姓張的,心裡升起念頭,打算殺了他,再自殺。我跟蹤他一陣子,算準時間點,備好水果刀,在一間廟裡等。廟祝看見,來關心我,我把一切說給他聽,他沒阻止我,只問:「你如果成功了,你也走了,世界上誰會最痛苦?」
但我還是想跟他同歸於盡,即將動手時,很奇怪,突然就有個聲音告訴我:「不可以,媽媽還在等你。」放下刀,我力圖振作,申請到身分證,也交了女朋友,婚後直接在台灣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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