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此的主要爭點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前段有關聲請法院重新計票的規定,僅適用於區域與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排除其餘公職人員選舉,是否牴觸平等原則?憲法法庭對此一爭議分別函請相關機關內政部及中央選舉委員會以答辯書陳述意見。
內政部陳述意旨表示,這規定在於迅速解決選舉紛爭,是考量各選舉位階(中央或地方)及性質(民意代表或行政首長),按類型與份量的不同而為相應區別對待,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界限,並無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其依各選舉位階及性質而限制得聲請重新計票之聲請人範圍,也無違平等原則。
中央選舉委員會陳述意旨也與內政部相似,並認為從成本角度來說,不可能也無必要對《選罷法》上的所有選舉,皆賦予得聲請重新計票的制度設計,以免造成司法、行政資源及社會成本的過度耗費。
內政部及中選會的說明,憲法法庭均不認同,判決指出,目前《選罷法》聲請重新計票僅限立委等,憲法法庭認為這規定的差別待遇,難謂是追求《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是違憲的,大法官因此做出規範不足的違憲宣告,並諭知立法者應儘速檢討修正相關規定,但未設有修法期限。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表示,憲法法庭此一判決,在相關機關完成修法前,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包括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原住民區區民代表、鄉(鎮、市)長、直轄市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等,得票數最高的落選人,均得以與《選罷法》第69條第1項所定相同的聲請要件,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以補足法律真空狀態。
此案聲請人葉高潔是去年新竹縣鄉民代表選舉新豐鄉第4選舉區候選人,該區應選出鄉民代表的名額共5名,聲請人得票數為1,667票,總得票數排名第6名而未當選,也就是俗稱的「落選頭」,其與得票數排名第5名之當選人(得票數為1,669票),僅差距2票,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葉高潔向法院聲請重新計票遭駁回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今勝訴,除全案發回高院,大法官也將《選罷法》重新計票規定放寛到所有公職人員選舉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