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受華人文化影響的台灣社會,死刑及鞭刑始終是社會多數民意所支持的,普遍認為司法應該適用最嚴峻的手段,才可以有效嚇阻殺人等重大犯罪;但本會的調查發現,現行的死刑規定在法務部帶頭不執行後,近幾年的法界也形成不判死的默契,因此無法產生死刑應有的實質嚇阻效果。更可怕的是,「保留死刑,但暫不執行」的消極不作為現況,更讓社會大眾形成一種「殺人不會死」的錯誤觀念,使得殺人犯公開在法庭嗆最好判死,實在諷刺,政府消極不提出配套措施的下場,反而傷害了刑罰預防犯罪的嚇阻力。
人們普遍認為死刑是懲罰犯罪最終極的手段,是的,據本會研究,死刑在刑事政策上的意義,就是將殺人犯永久隔絕於社會,讓他不能再在社會上生活活動,因此在刑罰手段上,還有一種選擇有同樣結果,那就是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終身監禁);而且本會研究發現,終身監禁的實際效果,會比死刑還痛苦嚴厲,活著卻不能指望重獲自由的一天,是最令人恐懼及痛苦的,廢死的各國實務上,殺人犯寧願求被判死也不願判終身監禁,而獄中終身監禁犯也有不少因生活絕望而自殺的案例!
然而,我國刑法的無期徒刑,理論上應該類似於美國的終身監禁,但實際上我國法卻有假釋的機會,遑論早期還可以減刑,造成無期徒刑不是無限期的荒謬結果,無疑是對受害者家屬極大的不公,也讓社會對司法的信任度始終不振。故本會認為,對於那些窮凶惡極、對社會造成極重大傷害的殺人犯,應終身監禁永久隔離,確保他們無法再次危害社會。
本會進一步提出,除了永久隔離外,終身監禁可配套「賠償遺族機制」或鞭刑4次二選一。不僅犯罪者需在獄中自食其力地度過餘生(免除國家免費養死刑犯的批評),扣掉基本開銷外,其勞動的所得應由國家管理,平均分配給受害者家屬,這不僅可以減輕被害人家屬的經濟負擔,更是對他們進行應有的賠償。值得一提的是,此一配套措施又可以避免廢死團體所擔憂的死刑可能存在冤錯案的情形,終身監禁的期間仍可透過管道救濟。
本會呼籲,借著這次憲法法庭辯論死刑存廢的進行,政府應搶先在大法官宣判前,修法增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以取代死刑,「我們沒有剝奪惡魔受公平審判的權力,但我們有免於讓惡魔殘害我們的方法」,若能對重大犯罪實施真正的終身隔絕,並確保犯罪者需自行負擔其生活成本,並終其一生賠償被害家屬,這種制度顯然會比目前的死刑更為有效且嚴厲。同時,這樣的措施也將有助於推動台灣司法制度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兼顧生命權的同時也提升社會的整體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