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顯示,馬姓經理自2005年在好市多工作,逐步升遷到採購經理,每月薪資接近13萬元。2019年,好市多要求他簽署自願離職書,同年7月2日正式解聘,並收回其門禁卡和識別證,要求他離開公司。
馬姓經理簽署離職書後,離開工作14年的公司,但2年後,馬男聲稱當時希望可以有辯解機會,但被公司拒絕,因此主張離職並不合法,要求復職及賠償自2019年7月以來的薪水。好市多針對此提起反訴,表示解雇馬姓經理是因其表現不佳,曾多次輔導和調動工作仍無改善。公司在他簽署離職書後支付353萬元優離補償金,條件是他應放棄訴訟和請求。如今馬提訴明顯違約,認為馬應返還離職金353萬8,752元。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判定馬姓經理在自願離職書中的訴求僅是表達對任職期間的不滿,未具體表明不同意離職,若不同意應拒簽。最後馬男仍接受好市多提出的離職金,雙方屬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至於好市多的反訴,法官認為353萬8,752元的離職金是基於資遣費和競業禁止補償金而計算,若限制馬姓經理的訴訟權,恐違公平原則,屬無效。因此,判定雙方主張均無理由,予以駁回。馬姓經理和好市多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同一審見解,故駁回雙方上訴。此案仍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