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6 14:53 臺北時間

高虹安案法官引童仲彥貪污案判決 偷的錢用在公務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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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新竹市長高虹安遭認貪污判刑7年4月,判決書指偷的錢用在公務仍違法。(本刊資料照)
新竹市長高虹安遭認貪污判刑7年4月,判決書指偷的錢用在公務仍違法。(本刊資料照)
新竹市長高虹安遭台北地院認定貪污助理費11萬餘元,今(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7年4月,同時遭內政部停職,高虹安開庭時多次強調沒有不法意圖、款項都用在公務,對此,合議庭以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貪污5萬餘元助理費遭判3年10個月案判決意旨,指不論是強盜、恐嚇取財、侵占、竊盜的不法所得用於公務,都不能阻卻違法,法官認為高虹安若公務費用不夠用應自費處理,但她卻以低薪高報方式詐領助理費。
判決書指出,公費助理補助費屬助理的薪資,並非實質補貼立法委員的費用,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政府也已經編列預算以供支用,至於《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構成要件中關於「不法所有意圖」解釋,不容恣意擴張解釋,否則無異於承認民意代表得取得較諸一般民眾更加優位的法律上地位,而得於實施刑事財產犯罪,例如:強盜、恐嚇取財、侵占、竊盜等罪後,將不法所得用於公務,而一概阻卻「不法」意圖的成立。
高虹安承審合議庭也引用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貪污5萬餘元助理引遭判3年10個月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刑事判決意旨指出,立法委員自不得任意以助理補助費支用其辦公室或服務處等開銷,縱使以浮報人頭助理薪資的方式,將詐取的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於辦公室或服務處等花銷,仍算是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合議庭審判長廖建傑、陪席法官王沛元、受命法官蘇宏杰在判決指出,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及款項直接撥入公費助理個人帳戶來看,助理補助款不是給立委的實質補貼,不得用於實際遴聘助理所生費用以外的其他用途,也就是說,立法委員就助理補助費來說,並不是預算執行機關的地位,也就不適用《預算法》第63條關於預算流用規定。
對於高虹安將詐得的助理費用於辦公室禮品及私人計程車、醫藥費等,法官認為,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的項目及標準在《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及立法院109年度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可知立法院編列國會交流事務費(含業務費及國外旅費)、問政相關業務經費(含人事費,包括:文具郵票費、行動及自動電話費、油料費及委員服務處租金補助費、業務費,包括:稅捐及規費、保險費及一般事務費《分為委員辦公事務費及委員健康檢查經費》及國內旅遊),已有備供立法委員進行國會交流或支付問政相關業務。合議庭認為,這些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的預算編列,既係補助性質,衡量政府財政負擔,立法委員自當樽節,超此部分即當「自費處理」。
合議庭認為,被告高虹安及王郁文既明知其向立法院申報或配合領取的酬金及加班費有「低薪高報」的浮報情事,卻仍執意為之,主觀上即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的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這不會因繳回至立委辦公室零用金後實際由何人保管、如何保管、及是不是供高虹安立委辦公室使用、被告高虹安個人私用或其他用途,以及如用以代墊被告高虹安的私人費用,乃至於其事後是否歸還等節而有不同。
合論庭認為,高虹安位居立法委員的要職,負責我國立法等公務,本應廉潔自持,並遵法自律,資為人民榜樣,但她竟為增加立委辦公室可運用的零用金,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支給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的目的,而非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高虹安7年4個月。
更新時間|2024.07.26 14:53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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