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淑慧臉書發文指出,高院認為京華城公司與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原裁定未妥適說明其認定鼎越公司何以屬於《刑法》規定所稱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以及依據為何,也有違誤,鼎越公司提起抗告為有理由。
游淑慧說,看到這,果然被她不幸言中,鼎越果然用「容獎不是我申請、壞事是京華城公司做的,我們是不同公司跟我無關,」來做切割,法律斷點布局的套路很深。
但游淑慧強調,「鼎越不是第三人,而是當事人」。她說明,2019年鼎越已經購買的地,京華城公司2020年卻還能拿去申請容獎,鼎越當時必然知情且同意。且容獎申請過程,鼎越負責人、代表人為朱亞虎,已坦承參與行賄,朱是當時的法人代表,等同鼎越當年也參與整個容獎申請過程。
游淑慧補充,事成之後,鼎越除支付4.7億給京華城公司,做為其申請容積獎勵投入之分紅分潤。還照單全收京華城公司跟台北市府關於容積獎勵的所有協議。簡單來說,整個過程鼎閱不但知情、參與、同意,最後還因為拿到超額容獎,而支付相對應的利潤。
游淑慧直言,「這樣子的角色難道會是無辜、無知的善良第三者?嚴格來說,負責出面申請的京華城公司更像是白手套。」
(取自游淑慧 台北市議員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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