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談結束後,阿扁邀請裴社長在微微笑廣播網總部石川數位科技大樓一樓餐廳共進午餐,不約而同都點了招牌菜牛肉麵。不知道是否合大廚社長的口味?裴社長已經出版《裴社長廚房手記》第一及第二輯,既是食譜也是回憶錄,不只是暢銷書,還要拍成電影。看他書中讚不絕口介紹的西園醫院林澤安院長祕製牛肉麵,中午的簡餐牛肉麵又如何?口說真的好吃,或許是客套話,但裴社長很快就吃完一大碗公的牛肉麵,湯頭一滴不剩,應該不是溢美之詞!
於法雖有據 政治待商榷
言談之中觸及最近一則敏感又嚴肅的新聞報導。內政部發布新聞稿表示,統促黨已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將依《政黨法》查處,並掌握事證,聲請憲法法庭解散統促黨。
其實在剛結束的訪談最後,我們也有談到2002年3月,《壹週刊》根據國安局前出納組長劉冠軍捲款1.9億元落跑,並丟出國安局機密檔案記憶卡,追蹤報導李登輝國安密帳奉天專案。高檢署檢察官帶隊搜索《壹週刊》雜誌社與秋雨印刷廠。當天下午,阿扁發表談話:「寧可沒有政府,也不能沒有媒體。」這是阿扁長期的政治理念與不變的民主信仰。
阿扁年輕時,曾經為了爭取100%言論自由而坐過8個月黑牢,事隔38年,「蓬萊島案」被行政院促轉會判定為政治案件予以平反並賠償。所以阿扁不只反對政府搜索雜誌社,更曾反對關掉電視台。縱使依法有據,但在政治上是值得商榷的,必須謹慎將事!裴偉說他在《壹週刊》社長任內最高峰時曾被告450件官司,但沒有一件是阿扁提告的。這是對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尊重,有則改之,無則嘉勉。
政府依法要聲請解散統促黨,當然可以迎合並滿足不少團體與支持者的期待,在法律上也不是不可以。但聲請憲法法庭解散政黨,又牽扯統獨意識形態與兩岸敏感神經,則是破天荒頭一遭,不知道有沒有必要把司法院扯進來,甚至陷憲法法庭於不義?
大法官釋憲 謙抑有前例
阿扁想起憲法法庭前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德國法學大家卡爾.史密特(Carl Schmitt)寫過一篇著名論文〈憲法的守護者〉,呼籲德國憲法法院應善盡捍衛《憲法》與保障人權之目的。阿扁恩師前司法院長翁岳生教授也曾引用,以「憲法的守護者」來期許我國的大法官。
大法官釋憲無所不能,也有所不能,著名的釋字第328號解釋是「司法謙抑」的代表作。時任立委陳婉真等18人提案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第4條中規定中華民國領土範圍。1993年11月26日,大法官會議第328號釋憲出爐,解釋文說: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4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解釋理由更說明: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憲法訴訟法》自2022年1月新制上路後,憲法法庭可受理政黨解散的聲請。依《憲法訴訟法》與《政黨法》規定,政黨的目的或行為,若有危害中華民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裁定解散。內政部提請憲法法庭解散統促黨固屬合法合憲,但解散政黨不只是法律問題,也是重大政治問題。倘若憲法法庭受理並解釋,影響既深且遠,有了史上的第一件政黨解散案,接下來是否會像罷免案一樣,冤冤相罷何時了!?今天甲黨說乙黨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明天乙黨說丙黨危害中華民國存在;後天乙黨和丙黨說甲黨既危害中華民國存在也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難保今後聲請政黨解散,不會淪為冤冤相報,而層出不窮!?
還記得1987年的612事件嗎?遊行總指揮謝長廷為了該案,把戶籍遷到澎湖馬公過著看海的日子。當年為了抗議國民黨政府制定《國安法》取代《戒嚴法》,民進黨發動示威遊行,時為台北市議員的謝長廷擔任遊行總指揮,因「反共愛國陣線」人士製造衝突,謝長廷等3人遭到起訴,一審判有期徒刑3年,1990年謝長廷就任立委,高院改判1年,緩刑4年。阿扁台南縣長落選被關,謝長廷立委當選過關。
受憲法保障 有結社自由
1987年7月15日國民黨政府解除長達38年的戒嚴令,並以《國安法》取代《戒嚴法》,既要斷奶卻又抱住奶瓶不放,「愈解愈嚴」。《國安法》第2條規定集會結社應遵守《憲法》、反共、反分離。這是當時英國、美國、日本、西德等先進國家所沒有的,縱使《戒嚴法》也沒有。後來的《人民團體法》《集會遊行法》也都有規範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1998年,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首次對《集會遊行法》做出部分違憲判定,主要是針對事前許可制的不許可理由。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大法官認可於當時的環境,這項規定仍有必要,未判定違憲。直到外獨會發起人陳師孟聲請2008年釋字第644號解釋出爐,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於是支持「以和平方式,推動台灣獨立建國」的外獨會,經過10年的爭取努力,終於完成合法登記。而申請14年的台灣共產黨也正式獲准成立。從此台灣人民集會結社都可以公開主張台灣獨立或共產主義。所謂統派與獨派都平等受到《憲法》的保障。大中國主義的統派不能鴨霸說獨派不對,主張獨立建國的獨派也不能唯我獨尊而排擠統派。彼此尊重、相互包容。
統促黨成員 違法爭議多
內政部聲請憲法法庭解散統促黨的理由,包括2010至2024年間,各警察機關共查獲134位統促黨黨員涉及違法,且所涉犯罪型態廣泛,遍及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妨害選舉、組織暴力、槍砲彈藥等罪,其中包含統促黨幹部張安樂涉收受中國7,400萬元,介入我國選舉等行為。統促黨黨員如果犯罪,自有國法制裁;如果是有犯罪前科的更生人,法律並沒有規定不能加入政黨為黨員。至於統促黨幹部張安樂涉嫌收受中國巨額資金介入我國選舉,亦有《選罷法》及《反滲透法》的刑事犯罪處罰規範;如果符合《政黨法》有關政黨負責人消極資格的適用,張安樂頂多不得出任統促黨的負責人而已。
比統促黨更危害中華民國存在或民主自由憲政秩序的中國共產黨,以武力竊據中國大陸國土,又該當何罪?能夠解散中國共產黨嗎?何況「動員戡亂時期」已經在1991年5月1日廢止,中共政權不再是所謂的「叛亂組織」,舉重以明輕,統促黨成為第一個要被解散的政黨,難免有些失衡!?
媒體關不關,閱聽大眾是最好的裁判。閱聽人轉台,沒人要看的電視台做不下去就會自動關掉。政黨是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標的團體,一次又一次的選舉,沒有選票,沒有公職人員,黨不成黨,自然就被選民淘汰!
《憲法》增修條文前文「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一日不改,「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一日不廢;《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帽子一日不拿下,第一條「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一日不修;加上台灣的國家定位一日不明,類似的矛盾還是會讓國人繼續神經錯亂,人格分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