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月清認為,目前台灣將居服與個助合用,個助已成為長照的補充包,「我不反對,如果沒有合用,那身心障礙者死定了。早期規定個助一個月只能60小時,等於一天2小時,台北市慢慢有特殊個案可以增加到100小時,可是100小時(平均)一天也只有3小時。」
周月清認為,玉姐案的判決,對台灣社會福利來說,是重要的里程碑。在國外,障礙者控告政府的司法訴訟並不罕見。她舉例,英國政府曾削減預算,影響障礙者使用個人助理服務,而被告到最高法院、歐洲人權法庭,後來最高法院認定英國政府違法,歐洲人權法庭也判英國政府敗訴。在芬蘭,也有障礙者向政府提告成功,最後得以有個人助理陪同出國留學的案例。「如果沒有個人助理陪同的話,其實身障者沒有能力出國留學。」周月清以人權身障律師陳俊翰、數學博士孫嘉梁出國留學為例,「他們都是家人陪同念書,這不合理,應該是國家去滿足他們的需求,怎麼是把責任都推給家人?」

需求未滿足 如同國家虐待霸凌
玉姐案的判決,法官要求社會局重新評估玉姐的個人助理時數,周月清認為,從國際觀點來看,「法官還是非常保守,我們的法官對社會福利的概念了解不清楚,忘記《憲法》保障每一位公民的生存權,以及及使用社會服務的權利。《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也保障障礙者有權利自主生活。我認為,法官還是站在行政單位的角度。」
目前玉姐的個人助理時數提高到每月248小時(相當於每天8小時)。根據周月清的研究調查,目前日本東京、韓國首爾,都已有上百位障礙者使用全天候的個人助理。「我去日本訪談一位障礙者是YouTuber,也是障礙權益倡議者。他有家人,搬出來自己住,日本政府給他每天24小時、3班制的個人助理。玉姐的需求密集度,比這位日本障礙者還高。」
周月清認為,個人助理時數的行政訴訟,法官應從「需求」的角度進行了解,「社會福利需求有4種,第1種是規範性需求;第2種是自己主觀的感覺需求;第3種為表達性需求;第4種是比較性需求(和一般多數人比較),就是我們一般多數人怎麼生活。法官應從『比較性需求』,看多數人是怎麼生活去思考。玉姐因個人助理時數不夠,沒有人抱她上下床,無法睡覺,都用手把自己撐在桌上,一週也只能洗一次澡。台灣社會有多少人的生活像玉姐這樣?我們是民主國家,民主國家不應該漏接任何一位公民,身障者是公民,當一位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沒有被滿足,等於這些公民都在被國家虐待、霸凌。」
周月清認為,由於對個人助理的核心精神不了解,各縣市政府單位擅自詮釋,加上個人助理服務的預算不足,「個人助理的核心精神已經被扭曲。」
無專法照護 評估缺乏邏輯依據
目前瑞典、韓國的個人助理服務都擁有專法,各國也都有相關法條規定,對政府有約束力,也有財源。考量到現實困境,台灣不容易有專法產生,周月清建議,未來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個人助理服務可比照社會住宅的立法過程,以專章納入障權法。
對於使用個人助理,必須撰寫計畫書,經審核通過方能提高時數。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祕書長林君潔表示,「過去政府單位擅自訂定個人助理時數最高上限是60小時,是天花板,可是這60小時是怎麼來的?沒有邏輯,也沒有合理性。」林君潔認為,雖然因為玉姐案的判決,法官把這個天花板拆掉,但個人助理時數的審查仍缺乏評估工具,「現在全丟給委外的專家委員,但每一個縣市的審查委員,認知又很不一樣。現在很尷尬、糟糕的是,政府推託時數是由委員決定,但委員的決定,並沒有一個清楚的邏輯跟依據。」

林君潔建議,衛福部曾對個人助理進行研究,未來應對評估工具有所訂定。她表示,審查委員會可以成為評估的搭配機制,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進入審查委員會;再者,會議召開時,障礙者應能親自出席陳述意見,目前的委員審查流於形式,「委員們根本連申請的障礙者長什麼樣子、實際生活是什麼樣子,都是看紙上作業的描述,光靠文字描述,其實沒有辦法具體談論這個人的自立生活需求。」
林君潔表示,申請個人助理時數的計畫書,原是由社工、同儕與申請者討論後撰寫,「現在全變成申請服務的障礙者的工作」,而撰寫時往往不斷努力說明、證明自己值得被補助時數,內容彷彿在申請圓夢計畫,「這二種核心精神是不一樣,不該用那種邏輯套用在『生存權』的個人助理服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