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代表A先生指出,該都更案為「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頭小段174地號等1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書案」,於今年3月24日召開第3次都市更新暨都市設計聯審專案小組會議。A先生與其他住戶在會議中向都更委員陳情,認為建商提供的契約有問題。都更委員在現場表示:「未簽戶其實並不是不想簽約,只是 他們要跟實施者XX簽,而且提出的意見也不是很難達成,未來如果要拆遷的時候,因為戶數還很多,擋在中間,將來要怎麼拆除這是一個非常大的問題,所以未簽戶的意見還是要給予相當的尊重!」
A先生等住戶也發言:「XX營造的人說,他有跟剛才提出意見的第四位XXX小姐 ,在2月20號和1月20號都有溝通,這時XXX和XXX非常大聲的喊說:『 說謊!』」以及:「委員曾問都更處,正常的話,是要實施者簽約,還是跟出資者簽約?都更處說,要跟實施者簽約才對,委員還有接著問實施者,那合約要不要再來重簽?」但這些對話,都未記載於會議記錄內容,不僅影響本案審議進度,且A先生等人合理懷疑會議記錄失真,是為了壓制未簽屬同意都更戶的意見,並減低實施者的時間成本,以快速獲取都更程序上的利益。
A先生等住戶質疑,公務人員不排除有登載不實的問題,已委請律師寄出存證信函,除了要求新北市都更處保留聯審專案小組會議的錄影、錄音電磁紀錄,也向調查局檢舉,重新檢視本案的合法性。
對於住戶對都更程序有疑慮,開南大學兼任助理教授劉建宏表示,基於都市更新條例賦予所有權人異議的權利,倘若連住戶提出質疑,會議紀錄都未記載,又如何提出攸關自身都更權益之行政救濟?
再者,本階段若未釐清重要爭議,建商極可能因此未登載爭議,而快速通過聯審會之程序,就機關承辦業務人員而言,可能使建商獲有程序上利益,恐涉業務上登載不實及圖利之嫌,而《刑法》保護業務上文書正確性,倘若登載之內容失真且明知,不管失真之情形為全部或一部抑或虛增刪減,都可能構成。新北市府實應慎重處理關於聯審會上之重大爭議。
針對住戶指控會議記錄失真、護航建商,新北市都更處表示,住戶與建商簽署的合約為私契約,已要求建商需保障參與都更戶權益;會議記錄並非逐字稿,已確實紀錄都更審議委員、住戶所言之重點,無護航之虞,住戶恐有誤解。